俩农民想"套走"法院执行物被处罚
2004-10-09 11:13:25
     中国法院网讯 (晁佃荣)  近日,山东省费县俩农民串通企图“套走”被费县法院执行的摩托车,经法庭查实后分别受到了处罚。

  2003年3月费县梁邱镇高某到外村建筑工地干活,乘坐同村李某拉木棒和竹排等建筑用品的农用三轮车,途中车辆侧翻致使高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左腿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6465.41元,李某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后,尚欠赔偿金4000多元拒不执行。

  今年9月初,高某申请法院执结,梁邱法庭在执行无效的情况下,经法院批准,对李某放在家中的一辆新大洲摩托车扣押。第二天,李某伙同本村村民徐某到法庭讨要被扣押的摩托车,一口说明该摩托车是徐某新买的,并出示了购车发票。梁邱法庭对此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核对发票,并到销售部门取证,查实该辆摩托车购车发票是在摩托车被扣押的第二天开具的。面对事实,李某和徐某仍想顽固地把摩托车“套走”。

  法院以提供伪证和妨碍法院执行的法律规定对李某和徐某进行拘留,并分别罚款600元后,李某和徐某承认了想“套走”摩托车的做法。被拘留的第二天,李某欠高某的赔偿款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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