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一处长为亲友非法牟利被判刑
2004-09-24 13:00: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京霞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李某某在本单位网络系统改造工程招标工作中隐瞒亲属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使其亲属经营的公司中标,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终审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系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李某某于2000年11月23日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2000年12月, 中科院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李某某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
在工作期间,李某某隐瞒了其与投标人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亲属关系,经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标人为中科物恒中心。中科院研究生院于2001年3月8日与中科物恒中心签定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改造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书,工程款为169.13万元。同年7月由中科院研究生院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研究生院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诸多问题,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严重影响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2001年1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组织网络专业技术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并要求李某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李某某经常拖延,并表示和中标公司不熟悉。2002年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到中科物恒中心已于2001年11月7日注销,且李某某的母亲系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研究生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研究生院从2001年9月到2003年12月为网络工程的修复支付了线路测试费、更换交换机、更换部分线缆、综合布线、聘请学生网管员、工作人员额外线路维护、加班、对工程评估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6341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工程做出价格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
2001年4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在校园网络改造的同时,将该院网站建设中的网站服务器的购买工作也交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随即通过中科物恒中心,以47.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IBM服务器3台、IBM硬盘12块,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做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0.329万元,致使中科院研究生院造成经济损失为37.32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李某某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罪名(见刑法第166条),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均应予以追诉,一般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系国家事业单位。被告人李某某于2000年11月23日被中科院研究生院聘任为科研开发处代理处长。2000年12月, 中科院研究生院将“校园网络改造、办公自动化”的工作交科研开发处具体负责招标、评标、监管、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李某某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工程评标会的评委,负责工程的筹备、招标和投标工作。
在工作期间,李某某隐瞒了其与投标人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系母子的亲属关系,经评标会的评委确定中标人为中科物恒中心。中科院研究生院于2001年3月8日与中科物恒中心签定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改造及办公自动化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书,工程款为169.13万元。同年7月由中科院研究生院成立的工程验收小组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研究生院向中科物恒中心支付了工程款。
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诸多问题,网络管理人员和用户经常投诉,严重影响了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正常工作。2001年1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组织网络专业技术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测试,发现技术质量通过率很低,并要求李某某找中标公司补修,但李某某经常拖延,并表示和中标公司不熟悉。2002年1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到中科物恒中心已于2001年11月7日注销,且李某某的母亲系北京中科物恒技术开发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研究生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研究生院从2001年9月到2003年12月为网络工程的修复支付了线路测试费、更换交换机、更换部分线缆、综合布线、聘请学生网管员、工作人员额外线路维护、加班、对工程评估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6341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中科院研究生院网络工程做出价格鉴定,该项工程造价仅为78万余元。
2001年4月,中科院研究生院在校园网络改造的同时,将该院网站建设中的网站服务器的购买工作也交由李某某负责。李某某随即通过中科物恒中心,以47.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IBM服务器3台、IBM硬盘12块,经北京市石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物品做出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0.329万元,致使中科院研究生院造成经济损失为37.321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李某某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为本单位采购物品的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案件的法官介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罪名(见刑法第166条),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均应予以追诉,一般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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