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丰两行政机关被判“限期作为”
2004-08-15 13:49:40
     中国法院网讯 (蓝蔚生)  8月10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序诚要求被告信丰县建设局、信丰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两被告在一个月内为原告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原告张序诚系该县县城居民,2001年间根据县政府对城区改造规划,其原住房应“自拆自建”。同年9月,被告信丰县建设局为原告“自拆自建”房屋颁发了“规划两证”,后来案外人杨某认为原告“自拆自建”房屋将影响其通行,被告信丰县建设局遂收回了“规划两证”,同时杨某以相邻纠纷民事起诉本案原告张序诚。2002年8月,信丰法院作出驳回杨某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此后原告多次到被告信丰县建设局要求办理“两证”,可该局却一直拖延不办;另外,原告也多次到被告信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可该局却告知原告应先办建设局的“两证”,尔后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告在多次要求两被告办证无果的情况,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两被告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建房申请符合政府部门的规划,两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不作为行为缺乏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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