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童犬咬致死 双方担责
2004-08-09 14:37:12
中国法院网讯 (金肖洪) 日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狂犬咬伤儿童致死引起的诉讼,判处被告负全部责任的70%,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医疗费等人民币37 366.59元。
原告刘怀(化名)与被告刘冬(化名)系邻居,平时交往密切。2004年5月17日中午,原告的母亲叶某带着3岁的孙子刘洋到被告家串门,叶某与被告均在其家大厅里观看电视,刘洋则独自在玩球。始料不及的是,刘冬饲养的黑狗从偏门突然窜出,朝刘洋脸部猛咬一口,将刘洋鼻梁咬伤,上嘴唇被咬穿,门牙被咬掉两颗。当即被送往医院打了狂犬病预防针。
6月4日刘洋因发热、呕吐再次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狂犬病。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4647.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洋的奶奶叶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相应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原告刘怀(化名)与被告刘冬(化名)系邻居,平时交往密切。2004年5月17日中午,原告的母亲叶某带着3岁的孙子刘洋到被告家串门,叶某与被告均在其家大厅里观看电视,刘洋则独自在玩球。始料不及的是,刘冬饲养的黑狗从偏门突然窜出,朝刘洋脸部猛咬一口,将刘洋鼻梁咬伤,上嘴唇被咬穿,门牙被咬掉两颗。当即被送往医院打了狂犬病预防针。
6月4日刘洋因发热、呕吐再次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狂犬病。经医治无效于当日死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4647.3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刘洋的奶奶叶某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相应减轻饲养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刘曼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