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法院多渠道设置司法鉴定“防火墙”
2004-08-06 09:5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家明 许云霞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院为确保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从保护法官政治生命出发,在加强对法官廉洁自律教育的同时,多渠道设置委托鉴定“防火墙”,保证了近年来全院无一例因司法鉴定问题的来信来访,无一名法官因司法鉴定徇私舞弊而受到查处。
成立专职机构,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与案件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相分离。在2000年该院就成立了查证保全兑现处,统一办理全院所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又成立了专职的司法鉴定科,明确规定其他任何部门或案件承人都不得自行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否则将扣除该部门或个人一定的目标管理分值,构成违纪的还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职业纪律,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与鉴定机构的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自觉抵御方方面面的侵蚀和诱惑,该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12项禁止行为,违反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假借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在该院的鉴定资格。实施意见发给各鉴定机构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鉴定机构的欢迎。
不定期走访调查,征求鉴定机构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为了真实掌握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廉洁状况,该院还利用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鉴定机构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以及法官个人廉洁形象的意见。如在今年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我院全体班子成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动走出去,召开了16场次包括鉴定机构在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法院和法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法院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畅通了又一个渠道。
积极实施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制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开、公正。近年来,该院除按法律的规定,所有鉴定结论都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外,对一些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社会上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议论的案件,在进行审理或执行时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的依据,从而解除一方当事人的疑虑,让当事人真正口服心服。
对鉴定不经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的鉴定机构给予必要的制裁。在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尽最大限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的同时,该院还对个别鉴定机构鉴定不经法定程序或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有失公允,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制裁,如去年一鉴定机构对我院委托的一件房屋价值评估案件,作出了超过实际面积的价值评估报告,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导致我院依此作出的裁定发生错误,为此,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鉴定机构进行了制裁。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鉴定机构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该院不断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多渠道设置委托鉴定“防火墙”,避免了各种“病毒”对法官的侵蚀,保证到目前为止,无一件司法鉴定工作的投诉,无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因办理司法鉴定工作而受到查处。特别是在全省开展的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以及执行款物的专项检查中,该院从2001年至今共办理委托鉴定类案件150件,无一件违规案件,受到了上级法院检查组的好评。也正是由于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使得该院各类案件的正判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为“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世纪主题,交了一份好的答卷。
成立专职机构,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与案件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相分离。在2000年该院就成立了查证保全兑现处,统一办理全院所有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目前又成立了专职的司法鉴定科,明确规定其他任何部门或案件承人都不得自行办理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否则将扣除该部门或个人一定的目标管理分值,构成违纪的还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职业纪律,规范法院工作人员与鉴定机构的关系。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自觉抵御方方面面的侵蚀和诱惑,该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12项禁止行为,违反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鉴定机构不得假借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在该院的鉴定资格。实施意见发给各鉴定机构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受到了鉴定机构的欢迎。
不定期走访调查,征求鉴定机构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为了真实掌握司法鉴定工作中的廉洁状况,该院还利用召开座谈会、上门征求意见、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鉴定机构对法院廉政建设工作以及法官个人廉洁形象的意见。如在今年开展的“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中,我院全体班子成员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主动走出去,召开了16场次包括鉴定机构在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法院和法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为法院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畅通了又一个渠道。
积极实施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制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开、公正。近年来,该院除按法律的规定,所有鉴定结论都必须经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外,对一些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有一定社会影响或社会上对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有议论的案件,在进行审理或执行时要求鉴定人到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公开鉴定程序,公开鉴定结论的依据,从而解除一方当事人的疑虑,让当事人真正口服心服。
对鉴定不经法定程序,鉴定结论有失公允的鉴定机构给予必要的制裁。在加强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尽最大限度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的同时,该院还对个别鉴定机构鉴定不经法定程序或作出的鉴定结论明显有失公允,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制裁,如去年一鉴定机构对我院委托的一件房屋价值评估案件,作出了超过实际面积的价值评估报告,不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导致我院依此作出的裁定发生错误,为此,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鉴定机构进行了制裁。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鉴定机构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该院不断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多渠道设置委托鉴定“防火墙”,避免了各种“病毒”对法官的侵蚀,保证到目前为止,无一件司法鉴定工作的投诉,无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因办理司法鉴定工作而受到查处。特别是在全省开展的诉讼费、执行费、司法鉴定费以及执行款物的专项检查中,该院从2001年至今共办理委托鉴定类案件150件,无一件违规案件,受到了上级法院检查组的好评。也正是由于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使得该院各类案件的正判率一直保持在99.5%以上,为“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世纪主题,交了一份好的答卷。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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