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违规占地建市场被没收再罚百万
2004-07-30 09:18:34
中国法院网讯 (孙莉环 焦新慧) 7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红旗区洪门镇洪门村村委会不服河南省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了新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即没收洪门村村委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处以1877459.1元的罚款。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1年,洪门村村委会未经批准在新延路路北占用本村耕地281.62亩,用于建造建材大市场。按照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土地属于规划建设用地,但还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02年9月,洪门村村委会到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但在新乡县国土资源局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时,洪门村村委会建造的建材大市场因报告边界出现问题,审批材料被市国土资源局退回,新乡县国土资源局便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此时,建材大市场已经建成,新乡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向洪门村村委会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和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2003年12月17日,新乡县国土局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处以1877459.1元的罚款。洪门村村委会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新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内,遂依法做出了维持新乡县国土资源局(2003)25号处罚决定的判决。一审案件诉讼费25420元,由原告洪门村村委会负担。
洪门村村委会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新乡中院认为,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洪门村村委会占用耕地建市场处罚,不论是在处罚程序、适用法律上,还是在处罚数额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洪门村村委会上诉理由不成立。新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23620元,由上诉人洪门村村委会承担。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1年,洪门村村委会未经批准在新延路路北占用本村耕地281.62亩,用于建造建材大市场。按照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土地属于规划建设用地,但还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02年9月,洪门村村委会到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但在新乡县国土资源局报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时,洪门村村委会建造的建材大市场因报告边界出现问题,审批材料被市国土资源局退回,新乡县国土资源局便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此时,建材大市场已经建成,新乡县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向洪门村村委会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和告知听证权利通知书。2003年12月17日,新乡县国土局作出新国土资罚字(20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处以1877459.1元的罚款。洪门村村委会不服处罚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新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内,遂依法做出了维持新乡县国土资源局(2003)25号处罚决定的判决。一审案件诉讼费25420元,由原告洪门村村委会负担。
洪门村村委会不服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新乡中院认为,新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洪门村村委会占用耕地建市场处罚,不论是在处罚程序、适用法律上,还是在处罚数额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洪门村村委会上诉理由不成立。新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23620元,由上诉人洪门村村委会承担。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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