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会 柳州市府退席违法
2004-07-26 11:01:33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胡平
  中国青年报6月29日刊登《行政复议听证会柳州市政府缘何退席》的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广西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前发出一份措辞严厉的工作简报,称:“柳州市政府退出听证会的行为是错误的,影响和后果是很不好的,大损自身形象,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

  柳州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屠宰场不服柳州市政府(柳政发[2004]38号)关于撤销该场定点屠宰资格的通知,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公室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6月24日到南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6月24日,柳州市政府委任的3名代理人在听证会开始不久,发表了柳州市政府的声明,随后退出听证会。

  广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办认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可以依法决定采用何种方式、形式、程序。因此,柳州市政府认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是对《行政复议法》的错误理解或故意曲解。

  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体现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管理的重要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具体地引入听证程序,完全符合和体现这些原则。

  广西区政府行政复议办认为:柳州市政府的行为是违反组织原则的。柳州市政府退出听证会的行为是一种对抗性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从两个上下级行政机关主体来说,柳州市政府作为自治区政府领导下的一个机关,其此种行为也是违反宪法和组织法的,是违反组织原则和纪律的。另外,柳州市政府在本案中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做法,与国务院关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政府在法制和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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