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拟规定:调查机关收到听证会申请30天内做答复
2015-08-25 19:14:27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张维
商务部今日公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此前适用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与《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等相比,征求意见稿关于时限的要求更为明确。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在初裁之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初裁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调查机关应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举行听证会申请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答复。
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应在听证会前向调查机关递交发言的书面材料,或在听证会结束后7天内补充提交包含口头信息等在内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必须是中文正本1份,副本2份,除书面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载体。
谁可以是听证会的发起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调查机关也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所谓的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方的观点及论据,进一步搜集案件裁决所需信息和材料。而对于利害关系方而言,应诉方需要通过听证会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申请方则可以把握这一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征求意见稿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举行的情形,调查机关可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并实施,之前施行多年的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将同时废止。
比如,征求意见稿规定,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在初裁之后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初裁公告之日起30天内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调查机关应自收到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举行听证会申请后30天内做出是否召开听证会的答复。
参加听证会各利害关系方应在听证会前向调查机关递交发言的书面材料,或在听证会结束后7天内补充提交包含口头信息等在内的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必须是中文正本1份,副本2份,除书面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电子数据载体。
谁可以是听证会的发起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调查机关也可以自行举行听证会。所谓的利害关系方,是指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人、同类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可通过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方的观点及论据,进一步搜集案件裁决所需信息和材料。而对于利害关系方而言,应诉方需要通过听证会在主管当局面前陈述事实和理由,抗辩申诉人的指控;申请方则可以把握这一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及证据,争取比较有利的结果。
征求意见稿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举行的情形,调查机关可决定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征求意见稿一旦获得通过并实施,之前施行多年的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的《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布的《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将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王小磊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