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五年为单位创造3000余万销售利润
武汉一高工讨要职务发明创造报酬
2004-06-08 08:4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群安 红 霞
  自己的一项发明在5年内为单位带来了3000余万元的销售利润,且单位至今仍在使用自己发明的专利进行生产,但是自己却没有拿到相应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武汉一枝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薛利民为讨要29.925万元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将单位告上法庭,5月28日,此案在湖北省高院二审开庭。

  此案审判长裴缜介绍,像这种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案例,该院并不多见。

  薛利民历任一枝花公司技术科长、经营副厂长等职务,因身体原因2002年内退。在任职期间,其主持研发了“双锥形滚筒洗衣粉成型装置”,装置主要用于生产该厂高档洗衣粉——洗丽系列洗衣粉。1998年,一枝花公司向国家知产局申请该成果的专利权,1999年10月30日,国家知产局授予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薛利民说,自己一直不知道洗丽洗衣粉的销售是否赢利,曾多次到公司查看销售利润表,但均被公司以亏损为由推脱,直至去年8月,对方才提供财务报表。

  据一枝花提交的1998年至2002年洗丽洗衣粉销售利润显示,5年内,洗丽洗衣粉的总销售利润为3184.77万元。

  薛利民称,得知自己的产品有如此不错的销售利润后,他于2003年9月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枝花公司支付自己29万余元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去年底,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枝花向薛利民支付4万元的报酬。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在5月28日的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在如何计算薛利民的职务发明创造报酬。

  一枝花公司认为,公司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一直未向税务局交过所得税,且在洗丽洗衣粉的销售利润中,将公司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按财务原则合理分摊后,洗丽洗衣粉的净利润也呈负值,这证明公司实施该专利带来的销售收入并未取得利润,也不应向薛利民支付职务发明创造报酬。

  薛利民的代理律师认为,一枝花公司混淆了单位亏损和单个产品赢利的概念,单位亏损并不能说明洗丽洗衣粉也是亏损的,将洗丽洗衣粉利润摊入公司其它产品的管理和财务费用后,来证明洗丽洗衣粉的利润为负债是不合理的。

  由于一枝花公司不同意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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