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试卷雷同”被取消考试成绩的湖北考生郭某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做出的考试违纪处罚决定。至此,从今年2月起因处罚考试违纪作弊事件被四次告上法庭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四起案件一审中全部胜诉。
2004年2月4日,被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原告郭某参加2003年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外语科目考试中,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雷同试卷,有违纪作弊行为。被告根据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郭某当年考试无效的处罚。郭某对该处罚不服,以其未作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一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28日,郭某报名参加2003年硕士联考。同年11月,郭某在华中科技大学参加了英语科目的考试。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受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委托负责此次考试中英语试卷的阅卷工作。该校教师在英语试卷评阅过程中,发现郭某的试卷与其相邻考生的试卷在第五题(英译汉)考题上翻译雷同,阅卷人员将此情况填写在“试卷整理异常情况统计表”中。后经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复核小组核对,并于2004年1月9日作出雷同卷鉴定意见,认为两份答卷在对原文理解方面的明显错误完全相同;两份答卷在文字表达方面仅有个别字略有不同,整道题的其余部分完全一致。之后,被告向郭某发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违纪作弊处罚告知书”。同年12月31日,郭某向被告提交了申辩书,认为自己在本次考试中没有违纪行为。2004年2月4日,被告对郭某作出处罚决定。
2004年6月2日,一中院对郭某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的授予工作,其有权对报考相应学位的人员进行考试,并判断考生是否符合相应的攻读标准;对于考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规则的,其有权进行查处。在本案中,原告和座次相连的另一考生试卷被阅卷老师发现有雷同现象,被告委托的阅卷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还对试卷进一步做出了“雷同卷”鉴定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依据专家鉴定意见对郭某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法院应予维持。原告关于其不存在违纪作弊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因考试结束铃声响起仍继续答题被取消成绩的两位山西考生和因考试期间在卫生间看“小条”被取消成绩的安徽考生不服处罚状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三案均已先期审理结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一审全部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