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院“双轨”立案利百姓
2004-05-21 14:36:07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郭新建 王宏
河南省安阳市林州一位山区老农,为立案步行四五十里往返于县法院和法庭之间,给老农带来了诸多不便和诉累。安阳中院院长平艳明日前调研时发现这一问题后,认为这样的立案程序不符合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他强调,司法为民要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起,从不合理、不利于人民群众诉讼的地方改起。
“能让群众走100米,就决不让群众走101米。”
为了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他们首先在立案机制上进行改革,落实统一立案模式下的“双轨制”。大立案模式解决了多头立案、不便统一监督的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却违背了“两便”原则,造成群众诉讼不便。在立案环节上实行“双轨制”,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双轨制”即当事人选择到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后转人民法庭审理;对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由法庭负责立案后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可直接上门立案。
其次,在审判组织形式上,该院以独任审判为主导,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能简则简,提高办案效率。在审判形式上,推行“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相结合,有选择地到案发地开庭、宣判案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三,在执行机制上,规范法庭的执行职能。对设立在农村的人民法庭特别是边远地区人民法庭,坚持“两便”原则,赋予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职能。对执行案件作明确界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在人民法庭辖区范围内的,争议不大的案件均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使人民群众的诉讼纠纷审理在家门口,解决在家门口,减少了群众的诉讼成本。
“能让群众走100米,就决不让群众走101米。”
为了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他们首先在立案机制上进行改革,落实统一立案模式下的“双轨制”。大立案模式解决了多头立案、不便统一监督的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却违背了“两便”原则,造成群众诉讼不便。在立案环节上实行“双轨制”,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双轨制”即当事人选择到立案庭立案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后转人民法庭审理;对当事人起诉到法庭的,由法庭负责立案后到立案庭办理登记手续,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内。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可直接上门立案。
其次,在审判组织形式上,该院以独任审判为主导,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能简则简,提高办案效率。在审判形式上,推行“坐堂问案”与巡回审理相结合,有选择地到案发地开庭、宣判案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第三,在执行机制上,规范法庭的执行职能。对设立在农村的人民法庭特别是边远地区人民法庭,坚持“两便”原则,赋予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职能。对执行案件作明确界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在人民法庭辖区范围内的,争议不大的案件均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使人民群众的诉讼纠纷审理在家门口,解决在家门口,减少了群众的诉讼成本。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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