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即可送露台 虚假促销赔损失
2004-05-21 09:19:22
     中国法院网讯 (杨克元 陆莉萍)  房产公司曾经慷慨承诺赠送露台两个,拿到新房的靳女士一看却大失所望。南露台已属于邻家,北露台系子虚乌有,房屋面积也小了近9个平方米。愤愤不平的靳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靳女士露台损失近3.2万元,面积差价款近1.6万元和其他损失1.2万元。

  购房时,房产商夸夸其谈将赠送南、北露台,靳女士闻之怦然心动。2002年3月27日,双方签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靳女士以80多万元的总价购下建筑面积为182.84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虽然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自家通往露台的门,但望着合同附件图示该露台已确用红线圈入了自己的“地盘”后,靳女士深信不疑。在分三次付清了房款后,靳女士翘首等待了一年,于去年3月26日办理入住手续。此时,靳女士突然发现通往南露台的门竟然开在了隔壁邻居那儿,北露台更属空中楼阁。经测量,房屋的实际面积也比合同所示少了8.86平方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下半年,靳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南露台面积一半的损失39,601.8元,返还面积差价款40,634.7元和其他损失。

  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双方所签的预售合同,对所售商品房的面积和房款都有明确约定,并不包括露台,其口头承诺的“赠送露台”仅是表示提供使用上的方便,至于面积补差已根据双方约定实际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二中,房产公司确以红线的形式将系向南露台圈入靳女士所购的房屋内,显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而靳女士在签订合同前,明知设计图纸上没有标注通往南露台的门,却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亦有过错,故法院酌情认定房产公司应予赔偿的金额为近3.2万元。至于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根据有关规定,房产公司须承担差价。另外,房产商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和房屋结构而给靳女士带来的损失,因不具备恢复条件,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赔偿靳女士1.2万元。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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