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付令既索回欠款又保住和气
2004-05-12 10:42:34
     中国法院网讯 (赵庆丽 董丽) 

5月10日,吴某收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便民法庭转发的8万现金,他感慨地说:“真没想到,我只花了100元,仅隔了二天时间,就要回了自己追了两年都没追回的借款。”

    吴某与王某是多年的好朋友,两年前,王某因家中有急事,向吴某借款8万元,吴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借款后,吴某向王某多次催讨,王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仅如此,王某还于一年前去了外地,这真让吴某叫苦不迭。前不久,吴某得到消息,王某已回京,吴某欲再次找王某催讨欠款,又恐还像以前那样久拖不决,还怕伤了朋友之间的和气;起诉王某又恐程序复杂,诉讼费用较高。后经人介绍,这种情况可通过督促程序解决。吴某向西城区法院申请向王某发出支付令,西城区法院便民法庭受理后,法官立即向王某发出了支付令。王某收到支付令后,自觉理亏,主动将欠款8万元交到了法院。

    法官说法: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除了按照审判程序审理有争议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外,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且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依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经法院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而且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费需要预交100元,支付令生效的,这100元也由债务人来承担。
    需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如果想依据督促程序讨回欠款,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另外,督促程序毕竟是特别程序,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就会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只能通过审判程序另行解决纠纷了。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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