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院对法官追究“两错”责任
2004-05-09 15:05:08
中国法院网讯 (钱君) 自5月1日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规范法官执法行为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界定了“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范围,并严格规定了十一种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针对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根据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实施细则》制定了三种追究责任标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因情节轻微不被追究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而导致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负面影响,《实施细则》还同时规定了经济处罚标准,即对情节轻微的执法人员视情节给予A、B、C三种标准的经济处罚。
《实施细则》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界定了“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范围,并严格规定了十一种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针对这些违纪违法行为,根据错案和执法过错情节轻重,《实施细则》制定了三种追究责任标准:情节轻微的,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防止执法人员因情节轻微不被追究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而导致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负面影响,《实施细则》还同时规定了经济处罚标准,即对情节轻微的执法人员视情节给予A、B、C三种标准的经济处罚。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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