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试卷四第三题解析
2004-04-29 17:03: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 研
案情: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本题共7分)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
本题点评:物权和债权是最主要的两大民事权利,同时也是历年司法考试所必考的内容。本题所考的是债权的内容,根据债权的发生原因可将债权分为四大类型,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只要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内容,解答此题就相当容易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因指的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指的是必须有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管理他人的事务,并且该事务不能是非法事务。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管理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应该注意两个问题,即管理方法和注意程度。所谓管理方法,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所谓注意程度,是指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避免给本人造成损失所应注意的程度。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原则上应与一般债务人负同等的注意义务。2.通知及返还的义务。管理人的通知,以能通知为限。一旦被管理人有回音,应该及时移交其事务,管理人处理事物所获得的利益应及时移交给被管理人。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纯属义举,因而管理人在结束管理时,不得要求本人即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管理事务必不可少的费用。它包括事务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为谋本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损失。应该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中所说的“受益”,它可能表现为本人增加了新的财富,也可能表现为使本人避免了某种精神上的损失或财富上的损失。
估计2004年试卷四不再可能出此考点的试题,但在试卷三的选择题中有可能仍涉及此考点。此外,大家应当关注的是不当得利之债。
(本题共7分)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1分)。
2.应当由女子偿付(1分),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亦可。(1分)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1分)。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1分)。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1分)。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1分)。
本题点评:物权和债权是最主要的两大民事权利,同时也是历年司法考试所必考的内容。本题所考的是债权的内容,根据债权的发生原因可将债权分为四大类型,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只要掌握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内容,解答此题就相当容易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因指的是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指的是必须有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管理他人的事务,并且该事务不能是非法事务。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1.管理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应该注意两个问题,即管理方法和注意程度。所谓管理方法,是指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物的时候应该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所谓注意程度,是指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为避免给本人造成损失所应注意的程度。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管理人的管理义务,原则上应与一般债务人负同等的注意义务。2.通知及返还的义务。管理人的通知,以能通知为限。一旦被管理人有回音,应该及时移交其事务,管理人处理事物所获得的利益应及时移交给被管理人。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义务: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纯属义举,因而管理人在结束管理时,不得要求本人即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管理事务必不可少的费用。它包括事务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为谋本人利益而负担的债务;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损失。应该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中所说的“受益”,它可能表现为本人增加了新的财富,也可能表现为使本人避免了某种精神上的损失或财富上的损失。
估计2004年试卷四不再可能出此考点的试题,但在试卷三的选择题中有可能仍涉及此考点。此外,大家应当关注的是不当得利之债。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