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法院制度化规范管理执行案
2004-04-28 15:15:1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季忠明 蔡树祥
为加强对执行工作管理,发挥执行措施的有效功能,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十三项管理细则,对执行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收结案的管理以及案件的会办、督办和接待来访工作等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首先,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对适用拘留、罚款、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被执行人等有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的法定情节外,还规定了对有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包括农田作物、上岗抵押金等)适用查封、冻结、扣押,便于实践中执行。操作程序一般要形成构成条件的书面材料,并经合议庭书面研究决定,填写审批表和法律文书报局长同意及分管院长批准。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要求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并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举止、实施方法、工作态度、财物交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其次,加强收结案的管理。对债权凭证发放、程序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案件恢复等收结案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证明材料和调查、谈话等笔录,需合议和局长同意的必须报批,打印书面裁定,填写执结通知,送达当事人。要求坚持合法原则,严格报结条件,不得滥以程序结案。
再次,健全案件会办、督办制度和接待来访工作。明确案件承办人的责任,不得上交矛盾、推卸责任、推办、拖办。对接待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承办人对自己的案件当事人,执行长对本合议庭的案件当事人,局长、副局长对所有案件当事人的来访都有接待义务。规定接待中遇到情况要及时汇报和处置。
最后,依据此管理细则,同时制作了强制措施审批表、提请讨论登记表、保全裁定书和执结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使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更加便于操作,也使执行案件的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首先,规范适用强制措施。对适用拘留、罚款、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被执行人等有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的法定情节外,还规定了对有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包括农田作物、上岗抵押金等)适用查封、冻结、扣押,便于实践中执行。操作程序一般要形成构成条件的书面材料,并经合议庭书面研究决定,填写审批表和法律文书报局长同意及分管院长批准。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要求做好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法。并对执行人员的行为举止、实施方法、工作态度、财物交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其次,加强收结案的管理。对债权凭证发放、程序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案件恢复等收结案方式必须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证明材料和调查、谈话等笔录,需合议和局长同意的必须报批,打印书面裁定,填写执结通知,送达当事人。要求坚持合法原则,严格报结条件,不得滥以程序结案。
再次,健全案件会办、督办制度和接待来访工作。明确案件承办人的责任,不得上交矛盾、推卸责任、推办、拖办。对接待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承办人对自己的案件当事人,执行长对本合议庭的案件当事人,局长、副局长对所有案件当事人的来访都有接待义务。规定接待中遇到情况要及时汇报和处置。
最后,依据此管理细则,同时制作了强制措施审批表、提请讨论登记表、保全裁定书和执结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使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更加便于操作,也使执行案件的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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