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封存公民财产 公证处败诉赔钱
2004-04-20 15:40:06
中国法院网讯 (罗锦) 4月1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某赔偿原告盛某各类鞋子折价款12961元,被告湖南省石门县公证处负连带责任,至此这起闹得满城风雨的公证官司告一段落。
2000年8月8日,金某和湖南石门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4年12月8日,每月租金455元。2002年4月1日,金某经公司同意,将该门面转租给原告盛某,每月租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盛某对所租门面进行了简单装璜,专门经营各类鞋子。2003年3月,石门县政府决定修建楚江路商业步行街,通知盛某所经营的门面于2003年4月底拆迁完毕(实际于2003年12月底才拆迁)。同时,电影公司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示,从2003年3月起未向金某收取房租。盛某于2003年5月起拒绝给金某交纳房租,双方发生争执。当年8月6日,金某向被告湖南省石门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对盛某所经营门面内的货物进行公证。公证处即派员到盛某门面经营处,在未通知盛某的情况下,金某强行将门面撬开,与公证人员进入门面内对鞋子进行了清点,并将鞋子全部拉至湖南省石门县司法局院内存放。因保管不善,部分鞋类有霉变、变型现象。事情发生后,盛某四处上访告状。
石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门面合法占有、使用,存放于门面内的鞋子系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金某和石门县公证处擅自对盛某财产清点、封存、移动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权利的非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盛某的新鞋系为销售目的而进货,鞋的新旧程度、品质均能影响其销售价格,现两被告非法占有鞋类达8个月之久,且保管不善,原物返还显然不足以弥补盛某的损失,故对盛某要求按进货价折价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2000年8月8日,金某和湖南石门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签订了一份门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4年12月8日,每月租金455元。2002年4月1日,金某经公司同意,将该门面转租给原告盛某,每月租金1000元。合同签订后,盛某对所租门面进行了简单装璜,专门经营各类鞋子。2003年3月,石门县政府决定修建楚江路商业步行街,通知盛某所经营的门面于2003年4月底拆迁完毕(实际于2003年12月底才拆迁)。同时,电影公司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示,从2003年3月起未向金某收取房租。盛某于2003年5月起拒绝给金某交纳房租,双方发生争执。当年8月6日,金某向被告湖南省石门县公证处申请,要求对盛某所经营门面内的货物进行公证。公证处即派员到盛某门面经营处,在未通知盛某的情况下,金某强行将门面撬开,与公证人员进入门面内对鞋子进行了清点,并将鞋子全部拉至湖南省石门县司法局院内存放。因保管不善,部分鞋类有霉变、变型现象。事情发生后,盛某四处上访告状。
石门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盛某依据租赁合同对承租门面合法占有、使用,存放于门面内的鞋子系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金某和石门县公证处擅自对盛某财产清点、封存、移动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权利的非法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盛某的新鞋系为销售目的而进货,鞋的新旧程度、品质均能影响其销售价格,现两被告非法占有鞋类达8个月之久,且保管不善,原物返还显然不足以弥补盛某的损失,故对盛某要求按进货价折价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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