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行措施破解执行难
2004-04-20 11:35: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伟 正盛 德智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证其合法权利。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衡量一个地区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以执行。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其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利用法律的空隙逃避债务;2、公民、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继续存在;4、部分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畏难情绪,工作作风不深入细致;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要解决执行难,应加强内部职责联系和外部协调,强化执行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执行成本的目的。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1、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题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缺乏全局观念,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2、设立执行知情举报制度。知情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中发展知情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它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司其职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审执分离,是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在执行中监督。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督查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审执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最严厉的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但对适用的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困难较多,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人民法院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其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利用法律的空隙逃避债务;2、公民、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3、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继续存在;4、部分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畏难情绪,工作作风不深入细致;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要解决执行难,应加强内部职责联系和外部协调,强化执行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执行成本的目的。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
1、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题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缺乏全局观念,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2、设立执行知情举报制度。知情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中发展知情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3、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立审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它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司其职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审执分离,是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在执行中监督。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督查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监督机制,审执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4、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最严厉的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但对适用的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困难较多,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单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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