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机制 提高执行效率
2004-04-05 11:4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倪新爱 王常均 陈文刚
执行难一直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怎样进行解决?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一般来讲,充分保证其合法权利得以实现,最终途径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也是一个地区司法公正的体现,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以执行是关键。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思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继续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三;部分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畏难情绪,不深入细致的作风是执行难的原因之四;现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五;综上所述,要解决执行难,应加强职责联系和外部协调,强化执行措施,从而达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目的。
二、提高审判质量,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有效遏制重复劳动,更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当事人几经周折到法院来讨公道,向法官诉说冤屈,由于法官疏忽大意,或是来个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反正是法官说了算,只要不违背原则,大前提是对的,就可以了,何况法官只管判案,能否执行得到?或是能否执行到位那又是另一个环节另一个程序办理的事。当事人的积怨和矛盾就会加深,对立情绪就会增大,被执行人的一方不会主动履行义务,还会想方设法妨碍执行,这势必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三、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诉讼风险责任。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伟力度,告知其诉讼风险制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然而让其明确举证范围,不举证承担不利的风险后果,从而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实现审执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施其责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立执分离,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执行中的监督。根据《四川省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监督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机制。审执和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五、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民事诉讼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但对适用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困难较多。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只要被 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应当作出一定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其消费水平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是个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不得重新申报办理企业。有关责任夫员不得在其单位任职,同时控制其资金流向,只能设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控制消费渠道。对消费明湿超过客观收入,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人民法院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当事人难找、财产难寻、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意思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继续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三;部分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畏难情绪,不深入细致的作风是执行难的原因之四;现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五;综上所述,要解决执行难,应加强职责联系和外部协调,强化执行措施,从而达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目的。
二、提高审判质量,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有效遏制重复劳动,更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当事人几经周折到法院来讨公道,向法官诉说冤屈,由于法官疏忽大意,或是来个你说你的,我判我的,反正是法官说了算,只要不违背原则,大前提是对的,就可以了,何况法官只管判案,能否执行得到?或是能否执行到位那又是另一个环节另一个程序办理的事。当事人的积怨和矛盾就会加深,对立情绪就会增大,被执行人的一方不会主动履行义务,还会想方设法妨碍执行,这势必增加执行工作的难度。
三、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进一步明确诉讼风险责任。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伟力度,告知其诉讼风险制度,引导当事人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然而让其明确举证范围,不举证承担不利的风险后果,从而减轻执行工作压力,缩短执行周期,降低诉讼成本。
四、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实现审执分离,审执分离是法院内部改革措施之一,使法院内部职责更加明确、完善,各施其责管理体制充分体现出来。立执分离,从源头进行监督。实行执行流程管理,是对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也是执行中的监督。根据《四川省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意见》的规定,“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判权、执行命令权、执行监督权”,使执行工作更加严谨。同时,法院内部设置案件监督机构,实现监督、完善执行机制。审执和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行效率、防止出现差错。
五、强化执行措施,提高执行效率。
民事诉讼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执行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能有效震慑当事人。规定的执行措施只能短期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但对适用条件、时间、经济处罚金额作了限制规定,操作起来困难较多。放松了对当事人的约束,也束缚了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运用,使当事人有机可乘。只要被 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拘留或经济制裁。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应当作出一定限制条件。是公民的其消费水平限定在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内;是个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不得重新申报办理企业。有关责任夫员不得在其单位任职,同时控制其资金流向,只能设基本账户,严禁多头开户私设小金库。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控制消费渠道。对消费明湿超过客观收入,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视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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