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法院妥善调解涉农案件
2004-02-28 08:10:40
     中国法院网讯 (姚志强)  近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配合了省级森林公园的开工建设,为该县营造法制经济的投资环境增加了一点亮色。

   2001年9月,该县塔埔村村民张国明承包国有延津林场两块共计100亩土地发展桃园,承包期限为50年,双方约定履行合同期间承包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林场及国家的大型规划。经过张国明及其家人的努力,今年桃园已经初见效益。但是,随着该县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国有延津林场省级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批准,而张国明所承包的桃园中的70亩土地又处于森林公园的大门和广场位置,桃园的搬迁已成定局。眼看苦心经营的桃园将被毁掉,张国明情绪异常激动,一时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双方对桃园的搬迁以及赔偿问题一直达不成协议。为了使工程按期开工,国有延津林场于2004年1月13日将张国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该院民二庭庭长姚志强当天就带领同志赶到果园现场,在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的同时进行实地勘察、了解。考虑到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法官们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把工作重心放到了调解上。法官一遍遍往返于当事人之间,不厌其烦地给双方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张国明的实际情况,讲解遵守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关系,双方当事人为法官的诚心所感动,2004年1月3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目前,国有延津林场已为张国明重新规划了70亩土地,对张国明进行了适当补偿,张国明也于2月19日将桃园顺利搬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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