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人跪地求饶 诱发精神分裂
2004-02-05 14:08:30
中国法院网讯 (王和成 刘文华) 近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逼人跪地认错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严森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明各种损失9411.67元。
2003年4月10日,严森在泸县喻寺镇一洗车场倒车时,与谢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在二人协商解决该事故过程中,一旁的王明上前插话,与严森发生争吵。4月12日,严森邀约数人在一茶馆等候王明,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其间,严森威逼王明跪地认错,受到惊吓的王明突然精神分裂症复发,经住院治疗75天才康复,花去医疗、交通、鉴定等费用7911.67元。为此,王明将严森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9408.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威逼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精神病复发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行为仅系原告精神病复发之诱因,不应承担原告本次医疗过程以外的其他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前述协议。
2003年4月10日,严森在泸县喻寺镇一洗车场倒车时,与谢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在二人协商解决该事故过程中,一旁的王明上前插话,与严森发生争吵。4月12日,严森邀约数人在一茶馆等候王明,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其间,严森威逼王明跪地认错,受到惊吓的王明突然精神分裂症复发,经住院治疗75天才康复,花去医疗、交通、鉴定等费用7911.67元。为此,王明将严森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69408.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威逼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精神病复发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根据鉴定结论,被告的行为仅系原告精神病复发之诱因,不应承担原告本次医疗过程以外的其他责任。最终,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前述协议。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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