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解读采访权
2004-01-29 14:39:47 | 来源:人民网 | 作者:陈乃蔚
  最近,中国足协和广州足球报的纠纷引起社会关注。媒体几乎一边倒地讨伐中国足协,认为他们剥夺了采访权。其实,这起纠纷的是非恩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采访权被误读。我们认为,一方面,足协小看了媒体的采访权,以好恶感受论禁行,近几年足协的封杀令频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足协对采访权的不理解和不尊重。另一方面,足球报则高估了媒体采访权的神圣性,认为采访权不容侵犯不容剥夺,却忘记了采访权不是绝对的,你有采访权,别人有不接受采访权。

  一般认为,采访权与报道权构成新闻权。采访权是媒体及其记者拥有的一项特别的公权利。首先,采访权是行使公众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媒体与记者通过采访行为寻求和获取信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采访权是实现社会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媒体和记者通过采访报道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公共组织实施公众舆论监督,是社会权利的重要内容。所以,应该认识到,媒体和记者是行使公众知情权和实现社会监督权的特殊机构和群体。足协无论作为社会团体或者所谓的半官方机构都具有公共性,足球及其有关活动是大众关心并且特别感兴趣的公共信息。所以,媒体与记者对足球和足协的关注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众对足球以及有关活动的信息需求,体现了社会对足协以及有关组织的监督需求。足协对于媒体的采访权应该予以充分尊重,媒体言论无论是褒扬还是批评,甚至激烈抨击,只要没有逾越现行法律界限,足协应该予以理解,不宜轻易说不,动辄封杀媒体是欠成熟的做法,违背法治精神。

  同时,我们需要说明,采访权不是绝对的。作为具体的权利,不是所有的采访权都必须实现,都可能实现。我们认为,作为媒体,在采访权问题上应该明确三点。第一,采访权是可以受到限制的。例如,出于国家安全需要,法律对记者的采访活动具有种种约束;又如,出于公正司法需要,国际公约以及许多国家法律是限制媒体采访报道的。联合国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规定“妨碍法庭审判之公正举行的新闻列为禁载内容之一。”世界刑法学会决议强调反对“媒体情感性的审判”。第二,采访权是可能受到拒绝的。具体采访权的实现需要经过请求或者申请过程。国际上适用采访许可证制度,机构一般通过发放采访许可证来保证或控制媒体采访活动。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媒体可能因为公信力差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拒绝。这种拒绝是正常的,不能因为被拒绝就认为采访权受到了侵犯。足协对足球报如果以国际采访许可证惯例的形式禁止,那倒是无可非议。足协一番说辞实在多余,既不得体,又不得法。第三,采访如果造成被采访人权益受损,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采访权与隐私权、采访权与名誉权等等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造成侵权后果。因此,为了避免发生利益冲突,一些国家十分重视对采访表达的适度约束,以避免造成侵害结果。因为,没有不受约束的表达,也没有完全自由的采访。(原载:《解放日报》,作者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教授)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