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试题仍需完善
2004-01-29 13:39:21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仁玉
对2003年司法考试试题,有关学者和专家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在此略谈己见。
一、试题设计总体上符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和司法考试的目标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其目标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定位和目标,试题设计应全面反映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特别是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同时,兼顾应用能力与理论素养的综合平衡。
因此,今年的试题设计与往年相比,特别是第四卷的试题设计上,有两个明显特点:
一是要求应试人员具有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如第四卷的第二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改错题,在内容上,既考查了应试人员综合运用刑事法律理论和民事法律理论的能力,又考查了应试人员综合运用实体法律理论和程序法律理论的能力。同时,还考查了应试人员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种考题与往年的单纯的文书写作题相比更具综合性,对应试人员法律理论的素养和运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符合司法考试的定位和目标。
二是要求应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第四卷的第八题:综合分析题。突破了原有司法考试中某一试题只涉及某一法律领域的局限,而将现实生活中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现象置于考生面前。这一试题既涉及行政法的问题,又涉及民法的问题,还涉及劳动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这种试题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从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理出头绪,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予以分析。这种试题既考查了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又考查了应试人员的逻辑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符合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要求和目标。
二、试题设计上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1.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基本法律原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这样,既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衔接,又与法律职业人员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准备相吻合。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教育部虽然规定了14门核心课程,但各法学院或法律系多数以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为其核心。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80%以上为民事案件,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中,基本上为刑事案件。因此,在试题的分数分布上,至少80%的分数应考查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的基本问题;在试题设计上,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对基本法律问题掌握的深度、准确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2.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判断、推理和运用能力。特别是客观性试题的设计,不应是法条的简单裁剪,或对法律理论的简单记忆,而应设计具体的案例,这样就能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事实判断,并运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3.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区别能力。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具,其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不同的解决方案,而许多案件从不同层面观察,就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感。因此,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区分相关联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应成为法律执业人员的基本功。试题考查考生的区别能力对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4.试题应反映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司法考试作为选拔优秀职业法律人才的创新性制度,其选拔的人员应知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试题除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基本功以外,还应反映我国现阶段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5.客观性试题应具周延性、准确性;主观性试题应具有知识点设计的发散性。试题答案的准确性仍是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目标。对客观性试题而言,案例题干和选项的设计应最大限度的具有周延性,这样才能使考生比较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主观性试题而言,知识点设计应具有发散性,以利于全面考查考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功力。就答案标准而言,有法律依据的一定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依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相关机关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没有上述规定的,应依照学理通说或权威学说。
一、试题设计总体上符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和司法考试的目标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定位是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其目标是通过公平、合理的考试内容和方式,科学、公正、客观地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法官、检察官和从事律师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的法律职业后备人才。根据这一定位和目标,试题设计应全面反映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应用能力,特别是测试应试人员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判断、分析、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具体事例、案例的能力,包括理解能力、判断能力、推理能力和一般的应用能力。同时,兼顾应用能力与理论素养的综合平衡。
因此,今年的试题设计与往年相比,特别是第四卷的试题设计上,有两个明显特点:
一是要求应试人员具有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如第四卷的第二题: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改错题,在内容上,既考查了应试人员综合运用刑事法律理论和民事法律理论的能力,又考查了应试人员综合运用实体法律理论和程序法律理论的能力。同时,还考查了应试人员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种考题与往年的单纯的文书写作题相比更具综合性,对应试人员法律理论的素养和运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符合司法考试的定位和目标。
二是要求应试人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能力。例如第四卷的第八题:综合分析题。突破了原有司法考试中某一试题只涉及某一法律领域的局限,而将现实生活中剪不断理还乱的法律现象置于考生面前。这一试题既涉及行政法的问题,又涉及民法的问题,还涉及劳动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诸多领域的法律问题。这种试题要求考生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从比较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理出头绪,并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予以分析。这种试题既考查了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又考查了应试人员的逻辑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符合司法考试选拔优秀法律人才的要求和目标。
二、试题设计上进一步完善的几点建议
1.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基本法律知识、基本法律原理和基本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这样,既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衔接,又与法律职业人员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准备相吻合。在大学本科教育阶段,教育部虽然规定了14门核心课程,但各法学院或法律系多数以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为其核心。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80%以上为民事案件,检察院所处理的案件中,基本上为刑事案件。因此,在试题的分数分布上,至少80%的分数应考查三大实体和三大诉讼的基本问题;在试题设计上,应重点考查应试人员对基本法律问题掌握的深度、准确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2.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判断、推理和运用能力。特别是客观性试题的设计,不应是法条的简单裁剪,或对法律理论的简单记忆,而应设计具体的案例,这样就能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事实判断,并运用相应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
3.试题应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现象的区别能力。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工具,其目的就在于对不同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予以不同的解决方案,而许多案件从不同层面观察,就有“横看成岭侧成峰”之感。因此,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区分相关联相类似的法律制度应成为法律执业人员的基本功。试题考查考生的区别能力对于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4.试题应反映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司法考试作为选拔优秀职业法律人才的创新性制度,其选拔的人员应知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试题除重点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律基本功以外,还应反映我国现阶段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5.客观性试题应具周延性、准确性;主观性试题应具有知识点设计的发散性。试题答案的准确性仍是司法考试所追求的目标。对客观性试题而言,案例题干和选项的设计应最大限度的具有周延性,这样才能使考生比较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主观性试题而言,知识点设计应具有发散性,以利于全面考查考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功力。就答案标准而言,有法律依据的一定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应依照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相关机关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没有上述规定的,应依照学理通说或权威学说。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