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0年审结知识产权案4647件
2004-01-21 08:32:15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赵中鹏 李康乐
 

    10年间,全市审结知识产权案4501件 著作权案占总量47%

    前天晚上,首届“全国十杰法官”评选结果揭晓,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宋鱼水荣获“金法槌”奖。她的获奖,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方面的巨大进步。

数量:十年增长4倍多

    据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十年间,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647件,审结4501件。其中受理著作权案件最多,为2183件,占总量的47%,其中共审结2145件;受理专利权案件1033件,审结956件;受理商标权案件266件,审结249件;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373件,审结363件;受理技术合同案件699件,审结737件;受理其他知识产权案件93件,审结51件。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介绍,十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始终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案件数量增长更加明显。到2002年,案件数量已经是最初的4.2倍,是5年前的2.5倍。2003年上半年,案件数量仍明显增长。

    特点:新案件层出不穷

    本市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新类型案件较多,近年来出现了涉及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的案件;第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多;第三,案件中涉及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相对较多,尤其是在专利、技术合同、技术秘密案件中;第四,涉外案件相对较多,而且外方当事人多为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第五,我市审理的知产案件中,有一部分为以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为被告的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这些案件是北京市法院所特有的。

    “武松打虎”著作权案

    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景阳冈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刘蔷和裴立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本案的审理在学术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反响。通过本案,也给许多企业对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合法使用他人的作品上了一课。

陈佩斯、朱时茂小品著作权案

    1999年,陈佩斯、朱时茂发现,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含有两人在历届春节联欢晚会上表演并享有著作权及表演权的八个小品在内的VCD光盘。在进一步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两人将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小品制作成专辑,并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已经构成侵权,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点评:“笑星”著作权纠纷案落下了帷幕。陈佩斯、朱时茂用法律手段保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他们的行为昭示:中国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在不断提升。

北大方正“陷阱取证”案

    在获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非法制售方正RIP、方正文合、方正字库等软件后,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委派下属公司职员以普通用户的身份会同公证人员进行取证。2001年7月20日,北大方正员工以个人身份在高术公司买了一台激光照排机,8月22日,高术公司员工进行了照排机的安装、调试工作,同时在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及高术天力公司的工作单两份。2001年10月,北大方正状告高术天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二审法院判决高术天力公司立即停止复制、销售侵权软件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万元及公证费6万元。

    点评:此案不仅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国反盗版事业的关注,更引发了中国法律界人士对于“陷阱取证”与“诚信原则”如何取舍的争论。

    “乐高”玩具著作权案

    1992年,丹麦乐高公司制造的玩具积木首次进入中国内地市场销售。1998年2月25日,瑞士英特莱格公司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获得了乐高玩具块中的雕塑、文字、图片、绘画、摄影文字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等著作权。英特莱格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市场上由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积木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其享有著作权的乐高玩具块相同或相近似。于是,英特莱格公司将可高公司推上法庭。

    法院判决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北京法院审结的第一例影响巨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它的成功审结充分表明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奥林匹克五环标志案

    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认为金味食品公司使用五环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奥委会就金味食品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交涉后,金味食品公司仍未停止,中国奥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

    法院终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并向其公开致歉。

    点评:本案是我国首例、也是目前惟一一件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案在国际奥委会确定2008年奥运会主办地前不久作出终审判决,其意义不言而喻。

    “胡同游”不正当竞争案

    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胡同游”服务业务的公司,为使其服务更具民族文化特色,特别设计了区别于通用人力三轮车外形的三轮车外观及车工服饰,1994年10月至2000年12月间,国内外各报刊、杂志广泛报道了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的“胡同游”服务项目。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从事胡同游览服务时,采用了与之近似的装潢,被胡同文化游览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四方博通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胡同文化游览公司经济损失8万 元。

    点评:在逐渐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往往采用“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方式,仿冒或假冒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达到获得不法利益的目的。

“超微钙”比较广告案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钙制品的企业,其经营的“超微钙”属于“传统钙”的一种。该公司发现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在宣传自己的产品“巨能钙”的广告中,将“巨能钙”与“传统钙”进行对比,突出“巨能钙”的优点。因此,超微公司认为巨能公司是恶意贬低包括其公司生产的“超微钙”在内的“传统钙”,以对其造成商誉损失为由将巨能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巨能公司向超微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此案是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同时也不禁止对同类产品做比较宣传,但企业的宣传应当真实,不能通过贬低他人来抬高自己。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是“两个老干妈之争”,一个是贵阳老干妈,一个是湖南华越老干妈。到底谁才是真正“正宗”的“老干妈”,成为本案的焦点。
    原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创立于1994年1月,前身是一家叫做“实惠饭店”的小店。小店的主人是一位叫陶华碧的老太太,她制作的风味小菜远近闻名,后来企业越做越大,只短短几年,风味食品就覆盖全国,而且还出口到国外。在贵州,“老干妈”已经和“茅台”、“黄果树”同样出名。可此后,全国各种号称“老干妈”的风味食品也出现蔓延,而且大多采用和“老干妈”差不多的包装设计,在这些“克隆老干妈”里,湖南华越食品公司生产的“老干妈”就是其中之一。于是,贵阳老干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老干妈告上法庭。

    本案经过二审终审而最终有了一个说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

    点评:本案是我国涉及知名商品保护的著名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六大作家诉世纪互联著作权案

    《坚硬的稀粥》是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的文学作品是网友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个人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坚硬的稀粥》。后王蒙以世纪互联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和王蒙同时起诉的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共六位著名作家,因此该案也被习惯简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

    海淀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0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新的东西对社会秩序应有所促进,而不是以自己是新事物为借口,去侵犯别人的权益。民法通则规定,发表作品必须双方达成协议,有一定契约才能发表。不能因为网络是新事物就可以侵犯作家对作品应有的权益。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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