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余户村民输了官司赢回30万
2004-01-19 11:39: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钱俊皓 吕桂芳
近日,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260余户村民,主张乡政府停止违法侵占土地并返还不当得利53万元的诉请,被衢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虽然村民们最终被判败诉,但在法院与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下,乡政府与村民们签定了新的土地使用协议,新协议中规定被政府承租的土地使用费从原来的4100元增至60000元,翻了十五番。260余户农民都对这一结果非常满意,真心感谢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官。
7月31日,季永松等260余户村民以“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为原告,向衢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地处龙游县模环乡童家鞍等地方耕地26.935亩、山地、林地320亩均属于模环乡坞堪村集体所有,被告龙游县模环乡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于1989年9月16日强令没有处分权的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以支付极低的山地补偿费形式,长期占用原告的土地,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被告在11年间以收取管理费或租赁费等名义获得款项273万元。村民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耕地及山地的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得利款5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龙游县模环乡政府在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集体所有的童家鞍、突头山等土地上兴办了砖瓦厂,模环乡政府与坞堪村经济合作社就土地使用权问题签订了协议。后因村经济合作社提出要求增加土地使用费,双方于1989年10月16日经协商后重新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乡政府每年支付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费4100元,同时对山地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一,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系历史遗留问题,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由于受价格等因素影响,若仍按原协议约定每年支付4100元的土地使用费已明显过低,于公平原则不符,也不利于原告方的利益保护。其二,本案系农民群体性诉讼,260余户村民中有不少村民“讨说法”情绪偏激,与乡政府情绪对立,维权愿望强力,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其三,本案260余户村民以全体村民名义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全体村民既非法人,又非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驳回,但若直接驳回其诉讼,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把矛盾推向社会,影响稳定。
为此,衢州市中级法院多次召集乡政府有关领导及坞堪村两委干部进行协商,做了大量的说服疏导工作,在龙游县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乡政府与村经济合作社终于同意对原协议进行修改,之后签订了新的协议,协议规定由乡政府继续承租使用该土地,使用期限定为10年,使用费为每年6万元,乡政府一次性先支付前期5年的土地使用费。对此,260余户村民满意了,他们真心感谢法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关键的问题已圆满解决,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法院审理认为,季永松等260余户村民以“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因“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14日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7月31日,季永松等260余户村民以“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为原告,向衢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地处龙游县模环乡童家鞍等地方耕地26.935亩、山地、林地320亩均属于模环乡坞堪村集体所有,被告龙游县模环乡政府利用其行政权力,于1989年9月16日强令没有处分权的经济合作社签订协议书,以支付极低的山地补偿费形式,长期占用原告的土地,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被告在11年间以收取管理费或租赁费等名义获得款项273万元。村民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耕地及山地的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得利款5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龙游县模环乡政府在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集体所有的童家鞍、突头山等土地上兴办了砖瓦厂,模环乡政府与坞堪村经济合作社就土地使用权问题签订了协议。后因村经济合作社提出要求增加土地使用费,双方于1989年10月16日经协商后重新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乡政府每年支付经济合作社土地使用费4100元,同时对山地的使用范围作了明确约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本案存在的问题较多,其一,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系历史遗留问题,在市场经济形势下,由于受价格等因素影响,若仍按原协议约定每年支付4100元的土地使用费已明显过低,于公平原则不符,也不利于原告方的利益保护。其二,本案系农民群体性诉讼,260余户村民中有不少村民“讨说法”情绪偏激,与乡政府情绪对立,维权愿望强力,处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事件。其三,本案260余户村民以全体村民名义为原告提起诉讼,因全体村民既非法人,又非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驳回,但若直接驳回其诉讼,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把矛盾推向社会,影响稳定。
为此,衢州市中级法院多次召集乡政府有关领导及坞堪村两委干部进行协商,做了大量的说服疏导工作,在龙游县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乡政府与村经济合作社终于同意对原协议进行修改,之后签订了新的协议,协议规定由乡政府继续承租使用该土地,使用期限定为10年,使用费为每年6万元,乡政府一次性先支付前期5年的土地使用费。对此,260余户村民满意了,他们真心感谢法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
关键的问题已圆满解决,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法院审理认为,季永松等260余户村民以“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为原告提起诉讼,因“龙游县模环乡坞堪村全体村民”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遂依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于10月14日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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