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一方稳定 促进一方发展
——山东省武城县法院积极探索涉农工作法
2004-01-18 11:16: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田瑞波 程显玲 高振礼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以“保一方稳定,促经济发展,促社会进步”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工作方法,稳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在实行德州市中院推出判前评断的基础上,先后在审判工作中创造性地总结推广了法律文书公示、判后评析、法官后语等新的审判方式,提高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社会稳定。

  巧用法律文书公示化解纠纷。2002年以来,该院在县法院和三个派出法庭设立了法律文书公示栏,把有典型意义案例的法律文书张贴出去,接受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群众“说长道短、评头论足”。通过讲述“别人的故事”,使当事人的心理能够潜移默化中统一到法律规定上来,同时,法官的水平也会得到了提高。如李某与丈夫离婚,法院的意见是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李某起初十分想不通,觉得自己嫁给男方多年,为其生儿育女,不仅分不到多少财产,还要支付抚养费,自己太亏了,在法庭上又哭又闹。法官在耐心劝解的同时,领她来到公示栏前,看另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讲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使她慢慢平静下来,经过认真地考虑,与男方达成了分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离婚协议。2003年以来,该院利用法律文书公示,有效化解了36起纠纷。

  实行“判后评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对已经制作完成尚未送达的法律文书,采取随机抽样和定期典型评析相结合的办法,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案件实体判决、程序、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文书书写等进行评析,在促进法官业务素质,公正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使一些可能出现的误判和错判案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办案质量。如李某是某砖瓦厂三位经营合伙人之一,同时他本人拥有挖土机一部,专为砖厂挖土,他与砖厂签订协议,砖厂向其支付挖土款。因砖厂长期拖欠其挖土款,李某将砖广起诉到法院。当时此案承办人因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李某系三个合伙人之一,案件中应先审理李某与砖厂的合伙关系,再审理李某与砖厂的债务关系,并制作了判决书。在判决书送达之前,该审判庭组织全庭法官对判决书进行了评析,经过评析认为,李某具有砖厂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李某及其合伙人双方均没有提出审理合伙关系,本着“不诉不理”的原则,对合伙关系不予审理,应只审理李某与砖厂的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共识后, 承办人对判决书进行了纠正,结果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既避免了双方合伙关系因此受到损害,又为双方妥善解决了债务纠纷。

   利用“法官后语”,促服判息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在情理上该赢的官司,却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证据等种种原因败诉。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就会案结事不了,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如原告王某状告被告李某三年前借其3万元钱不还一案,法院因其超过诉讼时效,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王某当庭大骂李某不义,并告诉李 某如不还钱,便对其不客气。负责处理此案的法官,把双方叫到一起,先向原告讲明了其败诉的原因,告诉他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又对被告进行了教育,指出其虽然赢了官司,但其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被告羞愧地当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答应回去后逐步归还欠原告的款项,从而及时化解了—起可能出现的恶性事件。自实行法官后语以来,该院先后审理此类案件38起,服判息诉率达到100%。

  目前,武城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化解纠纷,正为实现“农业兴,百业兴;农民富,国家富;农村稳,天下稳”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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