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血站采血 非法销售判刑
2004-01-14 13:42:36
     中国法院网讯 (韩振江)  2004年1月9日,被告人王子明因犯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1999年4月至11月,王子明伙同占圣祥(已判刑)共同出资,租用长垣县城孔令治养猪厂以及城关镇东街薛凤香的房屋,设立非法采血点。二人先后雇佣史长明(已判刑)、夏永华、王华伟、占爱华、占金伍(均另案处理)非法从事采血工作。采血点以外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要采血对象,对供血人员不进行健康检查即采血、分浆,并将所制血浆非法销售。2003年11月15日,王子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子明伙同他人非法采集血液并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集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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