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粮仓”终审 四字获赔八千
2003-12-16 16:46:31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薛勇秀) 今天,作家出版社与都本基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家出版社赔偿都本基经济损失8000元。
2003年11月28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去除墨迹的涉案书法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属都本基和电视剧组共有问题。
二中院认为,电视剧组所做的墨迹去除工作并不属于创作活动,其不能据此成为去除墨迹的涉案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共有人;根据作家出版社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电视剧组出具的说明材料,该剧组未明确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共有人,且都本基对于电视剧组去除涉案作品墨迹的行为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支持作家出版社的此主张。
都本基原作“天下粮仓”四字间散落了一些墨迹,都本基称该墨迹是在创作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代表了“血泪和粮食”的含义。作家出版社在图书封面上所使用的书法作品是不包括上述墨迹的作品,与原作相比进行了改动。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侵犯了都本基所享有的修改权。原审法院认定作家出版社侵犯了都本基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妥。
焦点之二是: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
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仅在涉案图书的封面和封底上使用了涉案书法作品,原审判令作家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不妥。
关于上作家出版社应赔偿都本基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依据文化部出版局《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上诉人作家出版社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被侵权作品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作家出版社赔偿被上诉人都本基经济损失八千元。
综上,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的涉案使用行为侵犯了都本基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上诉人作家出版社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作家出版社在北京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上向都本基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作家出版社负担)”;撤销原审判决“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天下粮仓》一书;作家出版社赔偿都本基经济损失六万五千元等;”作家出版社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天下粮仓》一书中使用涉案“天下粮仓”书法作品。
2003年11月28日,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审理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关于去除墨迹的涉案书法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归属都本基和电视剧组共有问题。
二中院认为,电视剧组所做的墨迹去除工作并不属于创作活动,其不能据此成为去除墨迹的涉案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共有人;根据作家出版社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电视剧组出具的说明材料,该剧组未明确主张其为涉案作品的共有人,且都本基对于电视剧组去除涉案作品墨迹的行为不予认可。因此,法院不支持作家出版社的此主张。
都本基原作“天下粮仓”四字间散落了一些墨迹,都本基称该墨迹是在创作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代表了“血泪和粮食”的含义。作家出版社在图书封面上所使用的书法作品是不包括上述墨迹的作品,与原作相比进行了改动。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侵犯了都本基所享有的修改权。原审法院认定作家出版社侵犯了都本基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妥。
焦点之二是:关于上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问题。
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仅在涉案图书的封面和封底上使用了涉案书法作品,原审判令作家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不妥。
关于上作家出版社应赔偿都本基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本院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依据文化部出版局《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上诉人作家出版社侵权的方式、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及被侵权作品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作家出版社赔偿被上诉人都本基经济损失八千元。
综上,二中院认为,作家出版社的涉案使用行为侵犯了都本基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上诉人作家出版社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作家出版社在北京一家全国发行的非专业报纸上向都本基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作家出版社负担)”;撤销原审判决“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天下粮仓》一书;作家出版社赔偿都本基经济损失六万五千元等;”作家出版社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天下粮仓》一书中使用涉案“天下粮仓”书法作品。
责任编辑:薛勇秀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