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试题分析
2003-12-04 17:02:15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张树义
  在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所占分值比例大幅攀升。四卷占到33分,如果加上卷四的论述题的30分,共63分。只不过论述题有多方面的意义。虽然主要是针对行政行为,但对其的考试涉及到法理、宪法等领域。

  从上表可以看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分值主要分布在几个主要的法律: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单行法律之中。这在某种程度上是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的。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以法律为依据是其基本要求。

  二是行政诉讼法部分占到分值比例的半壁河山。因为对于司法职业来说,每日所面对的就是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因而,历年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所占分值基本上是一半左右。这说明行政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

  三是行政诉讼法部分考点比较集中,基本上是以受案范围、管辖、原告及证据问题知识点考题居多。因为司法考试的主要题型是案例分析,对于案例分析来说,主要分析的问题无非是这样几个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占到3分。这一方面是因为证据问题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新,往往是考点所在。

  但是,客观地说,试题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行政法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以往的考试题所涉及的领域相比,所考知识点覆盖面不够宽泛,因集中在几个单行法律而显得有些过于偏狭。科学、合理的试题的基本要求应当是:全面照顾、重点突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全面考察考生的能力。如果考虑到试题对学生的引导作用,这一问题就值得引起我们重视。

  二是有些试题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答案标准等都值得推敲。如第73题的选项D,经县政府确权裁决后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无疑问。

  第75题的标准答案为BD,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所作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审查何者应当取决于原告的意愿,如果原告坚持诉原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原行为,经审查后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AD选项是正确的;如果原告诉新改变的行为,则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新改变的行为,题干中交待“赵某对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仍不服”,由此B项也不排除。因此,正确的选项应当是ABD。正确选项无论如何不可能是BD搭配,因为这就相当于:法院应审理改变后的处罚决定,但对原处罚决定作出相应判决。这显然是荒唐的。至于第26题的考点则明显属于重复,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多人始终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追诉时效情有独钟。

  三是题型问题。任意选择题通常我们称其为“套餐”题,即一个主题干里面套出许多问,但试卷所表现出来的却是独立成题,互不联系。我以为,不同的题型有着不同的测试功能。任意选择题一问套一问,前后呼应,其承载的一个功能就是测试人们的综合、系统分析能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有许多内容适合于这种题型。今年司法考试恐怕最有争议的就是论述题。我个人基本上还是赞赏这种方式,但由于内容过于不确定而很难把握。今年也只能算是小试牛刀,需要积累经验。这方面高考的作文题的考试似可借鉴。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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