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款劳务相抵 巧执行双方满意
2003-11-20 15:38:27
     中国法院网讯 (秦克兴 陈金兴 杨金光)  债务人因家庭经济拮据无力偿还债务,在法院的调解下,债务人到债权人的厂里打工,以劳抵债。对这种方式,债务人和债权人都表示满意。

  1997年至1998年,山东省昌乐县高崖镇沙沟村农民张海堂共赊购昌乐县乔官镇陶家庄村农民石光军面粉10512斤,按当时市场价格计款9048.06元。后因张海堂迟迟不付账,石光军诉至法院。在法官主持下,张海堂承诺按期分批付清款项。但张海堂在付给原告1607.60元后,余款6718元一直未付。

  2001年4月4日,张海堂向昌乐县法院唐吾法庭申请执行。该院于4月9日向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三天内履行义务。之后,张海堂分三次共付了1150元,还欠原告5568元。

  鉴于被执行人张海堂家庭情况确实困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昌乐县法院唐吾法庭执行人员便有意让其到申请人所开的面粉厂干活,以劳抵债。双方对此方案表示同意,并于2002年10月21日达成了以劳抵债协议:张海堂自愿到石光军面粉厂干活抵债,每月工资450元,拿出300元抵顶债务。自2002年10月21日起,至2004年5月6日止。

  在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堂让其妻也一块到面粉厂干活,也同样拿出一部分工资抵债。目前,双方合作愉快,协议已接近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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