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制定《财产刑执行规程》
2003-11-18 13:3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宗边
  为改变财产刑的“空判”,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制定了《财产刑执行规程》,设立专门负责执行财产刑的合议庭。

  《财产刑执行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执行合议庭,负责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不按期自动履行的,由原刑事审判合议庭书记员在法律文书生效或规定履行期限届满10日后向立案庭移交生效裁判文书和《财产刑执行规程》,进行立案登记;追缴或退赔财物内容的判决生效后,由原财产所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在3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确定案号和执行法官,并在3日内将案件移交执行合议庭;执行法官应在接到案件后的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判决内容;财产刑的执行期限为3个月,到期未能执行完毕的,可申请延长3个月,对被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及异议审查时间不计入执行期限;裁定终结执行、中止执行和免除罚金的,由执行法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庭领导审批后,作结案处理;执行财产所形成的材料,在结案后30日内建执行卷并入原刑事审判卷归档。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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