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委误作决定 小贩被关1年获赔
2003-11-12 09:02:44
     中国法院网讯 (扶民 军旗)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需要强制劳动教育的主管机关,在过去极少作为被告出现在审判台上。可是,山西省运城市劳教委却因一起行政违法案件,被告上了法庭。结果,不仅输了官司,还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一万九千余元。

  原告易明武是卖水果的个体户,常年往返于是河南至山西境内。2002年6月12日,易明武运载的一车苹果在山西省运城市境内被骗,他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局却一直未予处理。易明武无奈之下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此案。

  2002年7月13日,运城市劳教委在公安机关未破案之时,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之名对易明武刑事拘留,并于同年8月16日作出对其劳教一年的决定。易明武随即申请复议,但因其已被劳教,所以劳教委是否复议过,他也无从知晓。

  2003年6月1日,易明武被解除劳动教养后,向河南省光山县法院起诉,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城市劳教委在作出对易明武劳动教养的决定时,认定的事实有误,主要证据不足,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起诉后,被告虽然应诉,但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判决撤销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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