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异地被支 工商银行全额赔偿
2003-10-09 13:11:46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李淑英)  时下,持卡消费已成时尚,不仅是因其携带、支取方便,而更重要的是安全。然而刘女士在存入现金办理银行卡3天后,却发现卡中的30万元已被他人异地支取。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赔偿刘女士30余万元存款及利息。

  2001年11月7日,刘女士在中国工商银行亚运村支行存入60万元现金并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同年11月10日,经电话查询,刘女士发现存入的现金仅剩下29万余元。经核实,2小时前一姓陈的人持与刘女士同号的牡丹灵通卡、取款人身份证,凭密码从工行深圳某支行取走了30万元。

  2002年8月,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一直将卡妥善保管从未转借他人,工行亚运村支行存单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故要求银行偿还30余万元存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存入60万元现金,依照正常手续在工行亚运村支行办理牡丹灵通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牡丹灵通卡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刘女士虽系与亚运村支行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因亚运村支行与深圳支行同属工商银行系统,具有通存通兑业务,故深圳支行亦为刘女士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

  深圳支行在他人取款时虽登记了取款人身份证号码,亦核实密码,但未按银行对外公示的关于异地柜台取款的规定,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亦未审查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因此其行为违反了银行业规定的操作程序,系违规操作,故深圳支行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