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施工砍伤古树 林业局尽职无责
2003-09-19 08:57:39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徐宁) 因拆迁古树受到了一定的“威胁”和“破坏”,身为自家古树管护责任人的张先生认为林业局未认真履行古树名木保护法定职责,遂将林业局告上了法庭。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的诉讼请求。张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丰台区张先生家院内栽有一棵枣树,周围生长着11棵其他树木。2002年5月31日,经张先生申请该枣树被确定为二级古树名木。同日,张先生分别与丰台区、乡林业部门签订了《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责任书》,张先生被确定为该古树的管护责任人。后张因拆迁搬离。拆迁中,张先生与拆迁人就古树周围11棵树的补偿达成协议。2002年10月16日,张先生发现枣树下距树干1.5米处有钻洞,洞口处有断根,遂打电话向北京市林业局举报。丰台区林业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把现场情况通过电话向北京市林业局作了汇报。

  2002年12月14日,张先生发现施工方在古树北侧进行破坏性挖土施工,向丰台区林业局电话举报。12月15日丰台区林业局工作人员到现场口头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第二天对施工方经理进行询问,并委托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风景园林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对该古枣树的损害情况进行鉴定。第三天又对现场施工负责人进行询问。当月20日,向施工单位下发保护意见书,责令立即按照专家建议采取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2003年3月初,经施工单位整改、丰台区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施工恢复。2003年3月10日丰台区林业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3年4月6日,张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丰台区林业局不作为,使古枣树受到严重损伤。请求法院判令丰台区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制止施工方违法行为,依法对古树的损失进行鉴定,督促施工方按照《北京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保护方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张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丰台区林业局根据张先生举报,对破坏涉案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关调查,并责令违法单位停止施工,制止了损害涉案古树名木的行为,在有关专家对涉案古树名木的受损程度进行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后,该局又责令违法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此外,丰台区林业局还根据违法单位的违法事实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一审认定丰台区林业局履行保护古树名木法定职责积极作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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