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
2003-09-15 11:22: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 英 王 丰
1.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请问:保证期间过了还要负保证责任吗?
答: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是担保物权请求权的期间,而《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的是保证债权的行使期间。
(1)《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物权请求权的期间=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可中止、中断、延长)+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为4年。
(2)《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据此,保证期间是一次性行使的,过期不行使则不再受保护。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即无论是在第一天还是在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向保证人主张一次权利(含起诉、申请仲裁等),则保证期间即消灭,进而转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
保证债权的行使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推定为6个月或者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可中止、中断、延长)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24条对刑事诉讼开庭时由谁来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究竟应以谁为准?
答:在开庭时,应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而《六机关规定》(1998年11月9日施行)第39条与《刑诉解释》(1998年9月8日施行)第124条对由谁来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于《六机关规定》施行时间在后,应依《六机关规定》,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而不是由书记员查明。
3.请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派出所还是公安局?
答:派出所如果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则视为委托,由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我认为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证明犯罪事实,如果徐某系胡言乱语,李某所言也属实,但如没有其他证据,李某的证言就不是直接证据。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学理上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内容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逻辑推理后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内容是徐某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是徐某所实施,属于直接证据。
应当注意:上述证据的分类仅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无论属于哪一种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例如:使用直接证据时,主要是审查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印证。
答: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是担保物权请求权的期间,而《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的是保证债权的行使期间。
(1)《担保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担保物权请求权的期间=债权的诉讼时效(2年,可中止、中断、延长)+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担保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间为4年。
(2)《担保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据此,保证期间是一次性行使的,过期不行使则不再受保护。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即无论是在第一天还是在第六个月的最后一天向保证人主张一次权利(含起诉、申请仲裁等),则保证期间即消灭,进而转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
保证债权的行使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律推定为6个月或者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年,可中止、中断、延长)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24条对刑事诉讼开庭时由谁来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的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究竟应以谁为准?
答:在开庭时,应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而《六机关规定》(1998年11月9日施行)第39条与《刑诉解释》(1998年9月8日施行)第124条对由谁来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由于《六机关规定》施行时间在后,应依《六机关规定》,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而不是由书记员查明。
3.请问: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派出所还是公安局?
答:派出所如果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则视为委托,由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4.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我认为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证明犯罪事实,如果徐某系胡言乱语,李某所言也属实,但如没有其他证据,李某的证言就不是直接证据。请问: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学理上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内容必须经过与其他证据结合,进行逻辑推理后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本题中,李某的证言内容是徐某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犯罪行为已经发生,是徐某所实施,属于直接证据。
应当注意:上述证据的分类仅是一种学理上的分类,无论属于哪一种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或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例如:使用直接证据时,主要是审查直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虽然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应坚持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因为如果仅有一个直接证据,而无其他证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就得不到印证。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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