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疑难问题解答
2003-08-25 10:10: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付 英 王 丰
  1.请问: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抢劫行为、强奸行为等,必须最后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强奸罪时,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吗?

  答: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抢劫行为、强奸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而不是指必须定这些罪。例如: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依据是2003年4月18日实施的?2003?高检研发第13号《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2.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答:本题答案应选ABD。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在判决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意见或者委托辩护人辩护。”

  综上所述,本题中汪自强的犯罪行为不属于直接由审理该案的民事审判庭予以审理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②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题中汪自强的犯罪行为属于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的情形,而不属于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的情形,更不能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甲因疏于注意,将原已灭失的名画出售给不知情的邻居乙,待乙到家中取画时甲方才发现该画早已灭失。对此,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答:甲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其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行为的类型主要有:①恶意磋商,即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订约欺诈,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侵犯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反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使用方法告知义务、瑕疵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而造成的损失。综上所述,本题中的甲是因“疏于注意”,而非“违背诚实信用”,故不构成缔约过失;又因其行为不具违法性,对丙不构成侵权;又因违约责任是以有效合同为前提的,合同未成立或成立后无效、被撤销的,纵使当事人有过失,也只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无违约责任可言。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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