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敛财不尽义务 企业承包人受惩
2003-09-12 09:45:05
- 龚某在搜查笔录上签名。
- 执行人员向龚某宣讲法律。
- 被执行人龚某被拘留,法警带其到住所进行搜查。
中国法院网讯 (付顺华) 9月10日,“承包”集体企业三年有余、借机捞钱的龚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受到法院拘留、搜查强制措施。
1997年7月,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政府以招标的形式将某厂发包给龚某承包经营。按照合同规定,龚某应给付管理费、工人退休费、利润留成款等。合同签订后,龚某不仅不给付上述费用,反而收取厂房占用人押金、转让土地费、报损资产现金共计10万余元占为已有。承包期满后,龚某声称不欠任何款项,与政府、厂方发生结算争议。2002年10月,武安镇政府向南漳县法院起诉,厂方主张权利而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直接发包企业的行为虽有瑕疵,但没有损害企业的利益。收取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龚某通过政府的招标形式取得对企业的经营权,客观上已经营三年零二个月,应按合同的有效约定与企业进行结算。2003年3月25日,南漳法院判决龚某给付厂方承包利润、工人退休费、土地转让费、报废资产变现款、住房押金合计158493.64元,扣减龚某为该厂垫付的各种费用后,下欠86255.04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龚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9月10日,南漳县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龚某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现金5700元,扣押摩托车1辆、手机1部,查封空调1台、彩电2台、冰箱1台、住房1处。
1997年7月,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政府以招标的形式将某厂发包给龚某承包经营。按照合同规定,龚某应给付管理费、工人退休费、利润留成款等。合同签订后,龚某不仅不给付上述费用,反而收取厂房占用人押金、转让土地费、报损资产现金共计10万余元占为已有。承包期满后,龚某声称不欠任何款项,与政府、厂方发生结算争议。2002年10月,武安镇政府向南漳县法院起诉,厂方主张权利而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政府直接发包企业的行为虽有瑕疵,但没有损害企业的利益。收取管理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龚某通过政府的招标形式取得对企业的经营权,客观上已经营三年零二个月,应按合同的有效约定与企业进行结算。2003年3月25日,南漳法院判决龚某给付厂方承包利润、工人退休费、土地转让费、报废资产变现款、住房押金合计158493.64元,扣减龚某为该厂垫付的各种费用后,下欠86255.04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完毕。
判决生效后,龚某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履行。9月10日,南漳县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龚某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其住所进行了搜查,搜出现金5700元,扣押摩托车1辆、手机1部,查封空调1台、彩电2台、冰箱1台、住房1处。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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