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法院:判决书上法官附言
2003-08-22 10:54:19
中国法院网讯 (徐光辉、冯红干) 近日,嵩县法院在审理冯新学盗窃一案中,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在判决书上法官附言警示,勉励被告人悔过自新,这是该院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追求人性化、温情化理念的一种大胆尝试。
被告人冯新学系嵩县车村镇铜河村农民。2000年农历11月2日,冯新学伙同吕现超进入同村李东梅家盗窃现金345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该案进入审理阶段,据群众反映,冯的母亲早逝,78岁高龄的父亲年迈多病,三个哥哥系弱智、哑巴,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五口人的生活全靠冯一人,因家庭贫困,冯在一念之下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一情况,嵩县法院主动联合县人大、政法委、车村镇政府有关领导一起到被告人所住村,与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群众代表座谈,在充分考虑群众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对冯新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为了进一步教育罪犯,挽救罪犯,帮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感受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法官附言,以期启迪人生。
链接:法官附言
人生道路上免不了遇到磨难和逆境,但困难和艰辛只能成为磨炼人意志的试刀石,而不能成为阻碍人走向光明的拌脚石。本案中的被告人冯新学母亲早逝,父亲年近八旬,三个残疾的哥弟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极其困难的家庭环境本应该促使其知难而进,勤劳苦干,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担负起家庭的重担,相反,被告人却把贪婪之手伸向了自己的堂兄,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冯新学的家境是值得人们同情的,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真诚希望被告人冯新学倍加珍惜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踏实苦干,乐于助人,洗心改面,重新作人,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被告人冯新学系嵩县车村镇铜河村农民。2000年农历11月2日,冯新学伙同吕现超进入同村李东梅家盗窃现金3450元,案发后赃物追归失主。该案进入审理阶段,据群众反映,冯的母亲早逝,78岁高龄的父亲年迈多病,三个哥哥系弱智、哑巴,生活不能自理,全家五口人的生活全靠冯一人,因家庭贫困,冯在一念之下盗窃他人财物,走上犯罪道路。针对这一情况,嵩县法院主动联合县人大、政法委、车村镇政府有关领导一起到被告人所住村,与被告人家属、被害人、群众代表座谈,在充分考虑群众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对冯新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为了进一步教育罪犯,挽救罪犯,帮其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感受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法官在判决书上附上法官附言,以期启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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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道路上免不了遇到磨难和逆境,但困难和艰辛只能成为磨炼人意志的试刀石,而不能成为阻碍人走向光明的拌脚石。本案中的被告人冯新学母亲早逝,父亲年近八旬,三个残疾的哥弟生活几乎不能自理。极其困难的家庭环境本应该促使其知难而进,勤劳苦干,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担负起家庭的重担,相反,被告人却把贪婪之手伸向了自己的堂兄,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冯新学的家境是值得人们同情的,然而法律是无情的,人民法院在对此案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真诚希望被告人冯新学倍加珍惜这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踏实苦干,乐于助人,洗心改面,重新作人,早日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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