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的审判让规避法律者无机可乘
——谈行政机关拒绝承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处理
2003-07-30 11:08: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平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又称“阳光下的审判”,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行法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行政诉讼法》自1 9 9 0 年1 0 月1 日贯彻实施以来,历经坎坷发展,为依法行政、民主法制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严格的司法审查之下,行政机关却出现了与法制发展不和谐的行为,如本文提及的行政机关诉讼中拒绝承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既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声誉,又为法院审判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模棱两可,浑水摸鱼

   A 市某居民楼居民自上房以来,怨声载道,苦不堪言,原来两栋楼房间距太近,一、二层居民白天进屋黑洞洞,终日见不到太阳。为此他们多次与某开发公司协商,某开发公司一拖再拖,居民们只好以拒交房租进行无声抵抗,不料被开发公司以欠缴租金告上法院,原来开发公司已为“违章楼房”办好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居民们到房产管理局查询,得知办理产权证依据的是A 市规划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间距不够怎能进行规划许可?居民们百思不得其解,一纸诉状将A 市规划局推上被告席,请求依法撤消规划许可证。法院立案后,追加某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在答辩期内递交答辩状和证据,被告在庭审中称“可能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规划许可,也可能没有”,第三人也回避事实。如果仅依“原告负举证责任”和“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不作证据使用”,可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具有国家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不应存在“可能做可能没做”情形,原告已提供复印件证实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被告如认为复印件不真实,应当继续举证证明,而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举证,故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以“被诉行政行为无证据”为由,撤销被告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

   恃强凌弱,隐瞒真相

  大刘夫妇双双下岗,每月百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费,还不够供孩子上学,生活相当拮据,听朋友说贩菜在路边卖很赚钱,又不需要一计之长,夫妇一合计,拿出所有积蓄买了部三轮车,开始在路边卖菜。谁知好景不长,C 市开始整顿市容环境,取缔马路市场,这天,数名城管队员来到大刘摊位前,双方发生撕扯,城管队员将大刘带到队里,一关就是两个小时。大刘回家后,羞愤难当,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执法人员扣车行为、 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和殴打致伤行为违法。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对扣车、 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予以承认,但不承认曾殴打大刘。大刘提供证人证言证实被城管队员带走时身体状况好,及当日到医院治疗的病例,被告提供城管队员证言“没有殴打大刘”。法院审理认为,城管队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提供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原告大刘举证能够证实在城管队员执法前后身体变化情况,鉴于被告未提供反证证明原告因其他原因受到伤害,法院认为被告殴打原告事实成立,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大刘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透析问题产生原因

  一、强弱悬殊--行政管理不平等性决定的。A原告以行政相邻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居多。行政相邻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对象,行政机关未有向他们送达行政法律文书的义务,由于利益上的矛盾冲突,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会主动出示甚至隐瞒行政法律文书,致使他们不得不在证据缺乏情况下起诉。B行政事实行为造成的侵害。行政事实行为无其他行政行为规范的程序和要式形式,多为突发性的,要么在公共场所,证人流动性大或不肯轻易作证,要么在封闭的行政执法现场,除行政执法人员外无旁人作证,行政相对人无法形成对己有利的证据。

  二、规避法律--行政诉讼发展不和谐的音符。随着审判力度加大,司法审查渗透到行政管理各个领域,行政机关“违法”“瑕疵”行为在“阳光”下无藏身之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加大,普遍采取了错案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等激励机制,使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怕败诉、怕承担责任。而利用法定的“原告负举证责任”规则,能轻松地将风险转移给原告,摆脱于己不利的判决。

  三、暗箱操作--不容忽视的管理盲区。行政机关未予公开的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成了违法腐败行为的温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使行政行为作出时即缺乏充分依据甚至违法;为追求办案数量,急功近利,不惜刑讯逼供、滥用职权;档案管理不健全,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不利,助长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

  四、法律疏漏--行政立法需要完善。散见在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行政程序缺乏公开展示程序,一些法规规章虽规定公告程序,却是“可以”的选择性规定,行政机关通常不予选择。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完善了“原告负举证责任”,但过于原则,如原告举证达到什么程度方不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否建立责令被告及第三人限期举证程序和司法处罚措施。

  不能机械地适用证据规则坐庭问案

  一、优先适用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由原告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原告应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超过法定期限的除外,以免起诉人滥用诉权,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增添讼累。被诉行政行为为要式法律文书,原告应提供能够证实法律文书存在的其他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确实因困难无法提供的,可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证据线索必须切实可靠,如原告仅凭主观推测、假想、道听途说获知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法院无须行使调查权,径行驳回原告起诉。调取的方式可以是向行政机关查询,也可以责令被告或第三人限期举证,如仅能获取复印件而被告及第三人否定的,应对复印件制作机关、印章、所载内容进行形式上、内容上审查,确认其效力。被诉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的,原告应提供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封闭式执法现场的,原告应提供进出现场的人身、财产变化状况,变化与被告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证据,以期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

  二、被告负反致的举证责任和合理解释义务。被告拒绝承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表现为两种情形:否认和既不承认也不否认。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不能因行政机关言辞否认,就根据原告负举证责任规则判断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机关要推翻原告主张,应当进一步举证证实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这是证据学中的举证责任反致。如提供同期制作法律文书目录、档案登记、原告所受损失与被告行政行为无关的证据等,以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若被告在诉讼中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本文已经论述,参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故法院可直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以无证据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在对此类案件审理中,因公众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不可知,应增加被告负合理解释义务,责令被告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内部审批程序、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的理由,这既是对被告反驳观点的补充,也是为了获取起诉人的理解和支持,达到缓解纠纷息讼的效果。

  三、法院评判和增设制裁措施。法院综合证据和审判情况,形成内心判断,确认案件事实。在审理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原告举证限度为根据原告能力所能举出的最大证据;2、被告亦应分担部分举证责任,被告举证的标准是排除行政行为存在的可能性;3、法院适当行使调查权,调查局限在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上,而不是代替原告取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性;4、建立责令当事人限期举证程序。经查证属实,被告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拒不承认事实和提供证据的,以妨害行政诉讼行为论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的处罚,同时向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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