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法院:以文字形式固定视听资料证据
2003-07-30 10:46:03
     中国法院网讯 (许玮)  近日,泸县法院在保留视听资料的同时,推出以文字形式固定视听资料证据的新方法。

  泸县法院推出了以文字形式固定视听资料证据的方法。该做法是: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法院在庭前证据交换时组织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或制作人,将录音或录像资料播放出来,由书记员整理成文字。内容包括:录音或录像的时间、地点、人物;录音或录像资料的内容;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录音或录像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否承认,如有异议,要说明理由;如需鉴定人或制作人对录音或录像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的要加以说明。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注明日期。这一做法,克服了视听资料自身特点带来的弊端,使这类证据具有直观性、适用性和确定性。

  泸县法院凡审理有视听资料的民事案件都采用这一方法有效防止了因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审查不全面,让当事人钻空子、办错案的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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