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养母起纷争 收养关系不解除
2003-07-24 11:23:12
     中国法院网讯 (陈 实 陈 彦 赵鹏杰)  养父母应对收养的孩子负起责任,即使夫妻间有矛盾,收养关系也不能随便解除。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依法驳回了一当事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晓倩自幼无父无母,7岁那年,赵淑霞将她收为养女,起名赵晓倩。1993年,赵淑霞携养女与李志文再婚,并将养女改名为李晓倩。李晓倩与李志文形成了养父女关系,并进行了公证。没过几年,赵淑霞与李志文因产生矛盾而分居,李晓倩也随养母一起生活。由于赵淑霞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李晓倩不得不时常去养父处索要生活费。李志文认为,李晓倩和自己并没有血缘关系,这个钱给得太冤枉,遂诉至法院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晓倩因其养母再婚从而与李志文形成养父女关系,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双方间收养关系合法有效。李志文不应因夫妻矛盾而影响与李晓倩的养父女关系。李晓倩因养父母分居而随其养母一起生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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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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