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手续不全留隐患 新车报废也得还贷款
2003-07-24 08:57:03
中国法院网讯 (赵悦) 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购车后未上保险即车毁人亡而引发的分期付款担保追偿纠纷上诉案。一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售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7月20日,陈先生与银行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从隆兴商贸公司购买捷达小轿车1辆,向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99200元,并由隆兴商贸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陈先生发放了贷款。因陈先生一直没有支付银行的分期付款,2002年8月30日,银行从隆兴商贸公司扣划人民币1902.09元,以垫付陈先生购车逾期付款。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给付1902.09元。
陈先生认为,其签订借款合同后,便口头通知售车公司为其办理车辆保险事宜,之后在提走车辆后的第四天(2002年7月24日),其朋友驾驶该车从河北来北京的路上即车毁人亡,其随后要求售车公司出具保险单以便索赔,当发现售车公司未及时办理该车的保险事宜时,即通知该公司终止办理贷款手续。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将办理保险事宜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故放贷方及售车公司对在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下放贷不负有责任;购车人陈先生在提车当日已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即已向贷款行发出了要约,其欲撤回要约,应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现陈先生无证据证明其已于银行在借款合同上签章之前通知银行终止办理贷款手续;陈先生称售车公司收取其含有保险费的首付款后未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违反了双方约定。因本案属于担保追偿权纠纷,而非双方之间买卖汽车合同的纠纷,应另案解决。故市一中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返还南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款1902.09元。
2002年7月20日,陈先生与银行及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先生从隆兴商贸公司购买捷达小轿车1辆,向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99200元,并由隆兴商贸公司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向陈先生发放了贷款。因陈先生一直没有支付银行的分期付款,2002年8月30日,银行从隆兴商贸公司扣划人民币1902.09元,以垫付陈先生购车逾期付款。北京南方隆兴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给付1902.09元。
陈先生认为,其签订借款合同后,便口头通知售车公司为其办理车辆保险事宜,之后在提走车辆后的第四天(2002年7月24日),其朋友驾驶该车从河北来北京的路上即车毁人亡,其随后要求售车公司出具保险单以便索赔,当发现售车公司未及时办理该车的保险事宜时,即通知该公司终止办理贷款手续。
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将办理保险事宜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故放贷方及售车公司对在未办理保险的情况下放贷不负有责任;购车人陈先生在提车当日已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即已向贷款行发出了要约,其欲撤回要约,应在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现陈先生无证据证明其已于银行在借款合同上签章之前通知银行终止办理贷款手续;陈先生称售车公司收取其含有保险费的首付款后未及时办理保险手续,违反了双方约定。因本案属于担保追偿权纠纷,而非双方之间买卖汽车合同的纠纷,应另案解决。故市一中院依法判令陈先生返还南方兴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车款1902.09元。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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