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实两次主张 重复起诉被驳回
2003-07-19 13:37:14
     中国法院网讯 (赖见兴 温永能)  近日,石城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张翠英重复起诉一案。

  温城永曾雇请刘小明装饰门窗,经结算,温应付给刘工程款1250元。此后,温城永的母亲张翠英付了1000元给刘小明。2003年1月26日,刘小明向江西省石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城永支付工程款1250元。诉讼中,温城永提出其母亲代为支付1000元的事实,刘小明虽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称是张翠英帮其女儿支付的欠款。石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翠英确实代其子温城永支付了工程款1000元,遂作出判决,对温城永的主张予以采纳,将这1000元冲抵了刘小明的工程款。现该案的[2003]石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履行完毕。2003年4月,张翠英以温城永已经付清刘小明1250元工程款为由,向石城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刘小明返还其代为支付的1000元工程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翠英主张的事实,该院已在前一次诉讼中予以认定并已作处理,这1000元已经冲抵了其子温城永应付给刘小明的工程款,现张翠英就法院已作认定和处理的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系重复诉讼,其所持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条件。遂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张翠英的起诉。张翠英没有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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