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虎山法庭:七成以上案件调解结案
2003-07-11 11:13: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凤春 李起元
  黑山县大虎山人民法庭,注重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2002年1月至2003年4月,审结案件218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155件,调解和好后撤诉的48件,占法庭民事诉讼案件结案总数的宁3%,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辖区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大虎山人民法庭辖三个农村乡镇,十一万人口。所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居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们注意到,从诉讼主体上看,多数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因一点纠纷便小题大作,动则对薄公堂。从审结效果上看,调解结案的,审理时间一般在半个月左右,比判决的案件约提前一个月,既减轻了当事人负担,又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到相互理解,握手言和的目的。判决的案件往往有一方当事人产生被迫感,当事人之间不容易言归于好,甚至更加忌恨对方。为了使审判工作达到最佳社会效果,该庭始终坚持通过简繁分流,以简易程序为依托,最大限度地在简易程序中进行庭前,庭间调解,既便在法庭判决 前也绝不放弃任何调解机会,使调解贯穿整个案件始终。

  在具体处理上他们注意把握好三个尺度,一是明确自愿与说服教育的界线,把握法官干预当事人意志的尺度,防止强迫调解;二是明确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界线,把握妤依法调解的尺度,防止违法调解;三是明确调解与判决的界线,把握调判转换的尺度,防止以调代判,以判压调。比如,对寓婚案件,要尽量通过民调组织多了解一些庭外情况,有针对性地晓之以理,劫之以情,明之以法,启发当事人增强对家庭、对配偶、对子女的责任感。对赡养案件,要注意从传统美德、公民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和相关法律教育入手,启发当事人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实践证明,只要坚持调解的原则,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法庭的窗口作用,指导辖区的民间调解工作,就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收到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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