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货物被截 状告工商输了
2003-07-04 17:21:32
中国法院网讯 (金建峰) 工商局没收不合格产品,售假者竟状告工商局行政处罚超越管辖权,日前,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案,法院判决售假者败诉并承担诉讼费6994元。
2002年1月1日,启东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南海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海公司长期供应启东公司不锈钢管,质量按企业标准执行。去年4月,启东公司发传真给南海公司明确了供货的数量、规格,并请驾驶员倪某从南海公司提取了不锈钢管材及一部分空白合格标签。谁知倪某在将该批货物运回启东市的途中,被通州公安查报站查获。因涉嫌产品质量问题,被移送当地工商处理。经检查,该批管材的外包装上虽均印有“方圆”认证标志,管壁上也粘贴激光隐形“方圆”认证标志和产品重量合格证,但无产品质量保证书。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批管材35个规格6994支的不锈钢管材均不符国标质量认证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计货值为194837元。今年1月15日,通州工商局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管材6994支并罚款9741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想到的是售假公司竟向法院起诉,状告通州工商局超越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危害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准备地和经过地等。启东公司是以商品批发为主的经营性公司,其购进的该批管材是用于投放市场销售的,现其已依法取得该批管材的所有权,故该批管材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通州工商局对该案应具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2年1月1日,启东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南海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南海公司长期供应启东公司不锈钢管,质量按企业标准执行。去年4月,启东公司发传真给南海公司明确了供货的数量、规格,并请驾驶员倪某从南海公司提取了不锈钢管材及一部分空白合格标签。谁知倪某在将该批货物运回启东市的途中,被通州公安查报站查获。因涉嫌产品质量问题,被移送当地工商处理。经检查,该批管材的外包装上虽均印有“方圆”认证标志,管壁上也粘贴激光隐形“方圆”认证标志和产品重量合格证,但无产品质量保证书。经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该批管材35个规格6994支的不锈钢管材均不符国标质量认证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计货值为194837元。今年1月15日,通州工商局作出了没收不合格管材6994支并罚款97418.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想到的是售假公司竟向法院起诉,状告通州工商局超越管辖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权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危害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准备地和经过地等。启东公司是以商品批发为主的经营性公司,其购进的该批管材是用于投放市场销售的,现其已依法取得该批管材的所有权,故该批管材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通州工商局对该案应具有行政处罚的管辖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