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服刑40天 故意杀人又犯罪
2003-07-04 09:16:32
     中国法院网讯 (高洪江 慈延年 张成武)  日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故意杀人的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鉴于被告人王春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该院决定在判决生效以后,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依法对王春林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春林系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渔场村农民,现年23岁。自2001年1月至4月间,王春林先后抢劫作案14起,并多次强奸被抢劫妇女。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王春林于2001年10月25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春林于2002年3月12日被送至徐州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王春林得知家中情况出现变故而丧失生活信心。2003年4月21日,徐州监狱对王春林的生产工种进行调整,因其编织技术较差,被调整从事缝伞劳动。王春林由此产生不满情绪,认为自己技术差是负责技术指导的马文兰没有认真指导的结果,遂迁怒于马文兰,便产生杀死马女的念头。4月23日下午1时40分,王春林持事先准备好的剪刀朝正在指导他人编织的马文兰颈部刺去,马女竭力抵抗,在场服刑人员发现后奋力将王春林手中的剪刀夺下,并将其制服。

  被告人王春林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又持凶器故意杀人,虽系未遂,但其犯罪主观恶性深。为严厉打击狱内重新犯罪行为,维护监狱正常改造秩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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