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完善的基本脉络
2002-12-30 14:19:43
  现行行政诉讼法在可操作性方面存在四大问题:第一,总体上程序不完备,有些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基于刚刚立法时的客观情况,没有规定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度;基于当时认识上的局限,没有规定诉讼中的调解、公益诉讼和对制定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诉讼制度;忽视了实践的需要,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或决定的审查制度;没有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第二,条文规定过于简约,涵义不确切,操作性差。同民事诉讼法的99个条文和刑事诉讼法的61个条文规定审判程序相比,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条文显得多么单薄!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308个条文中有近200条是关于审理与裁判的规定。第三,程序独立性差,过于依赖其他诉讼制度。没有完全独立的程序和制度设计,很难让人觉得行政诉讼是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相提并论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这个问题还容易使得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受制于其他诉讼制度,理论研究也会因此受到较大局限,不利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第四,对某些实体问题的规定与相应程序问题不匹配。最典型的问题是审查依据、审查标准的确立,判决的要件、判决的形式等规定,存在语意模糊,层次不清晰,不符合实际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在依法行政问题上,还将受到新的考验和挑战。因此,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无论从理论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实践要求的角度,都迫切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部分人大代表也已经多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了要求修改该法的议案。鉴于此,学者们认为,当前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的理论和实践条件基本已经具备。

  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大规模修改行政诉讼法。他们指出,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应该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果能够依靠司法解释解决一些当前遇到的问题,最好是小修小补,不宜进行大规模修改。尤其是当前我们对某些问题,如简易程序问题、调解制度等从理论上认识还不够全面、经验总结不充分的前提下,更是如此。对该法进行修改,将耗费巨大的社会成本,如重新培训法官、对人们尚不熟悉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观念进行普及等,都是值得考虑的。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