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实录

2025年1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

  • [姬忠彪]: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10:33:12]
  • [姬忠彪]:
    家和万事兴,为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并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
    [10:33:40]
  • [姬忠彪]:
    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和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今天的发布会。
    [10:33:51]
  • [姬忠彪]:
    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宜芳庭长进行发布。
    [10:34:01]
  • [陈宜芳]:
    各位记者朋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10:34:23]
  • [陈宜芳]:
    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 %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10:35:12]
  • [陈宜芳]:
    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随后即开展《解释(二)》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我们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我们还将解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我们逐一研究,充分吸收。相关反馈意见对完善司法解释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裁判指导。
    [10:35:53]
  • [陈宜芳]: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0:36:23]
  • [陈宜芳]: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36:47]
  • [陈宜芳]:
    (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10:38:19]
  • [陈宜芳]: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10:40:06]
  • [陈宜芳]: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10:41:49]
  • [陈宜芳]: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10:43:14]
  • [陈宜芳]:
    为帮助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同时配发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0:43:40]
  • [陈宜芳]:
    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也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0:46:01]
  • [姬忠彪]:
    感谢陈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10:46:33]
  • [中国青年报记者]:
    为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此次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呢?
    [10:47:07]
  • [吴景丽]: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法律坚决予以否定。《解释(二)》明确,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38条或者第539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10:47:29]
  • [中国妇女报记者]:
    实践中,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或离婚后,一方有采用激烈的、不合理的手段阻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情形,司法解释有哪些回应?
    [10:49:34]
  • [王丹]: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往往更多关注自己的情感发泄和经济利益得失,而忽略了“角落里”的孩子。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基于此,《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具体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个人意愿、年龄、性别、与双方的情感依赖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我们要特别强调,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孩子与父母双方的血缘亲情无法割断,孩子的成长既需要父爱,也需要母爱,任何单独的一方或者其他人都不可替代。婚姻破裂,孩子已失去完整的家,但我们可以努力做到让他们不再失去完整的爱。
    [10:49:47]
  • [新华社记者]: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上述房产该如何分割?
    [10:52:48]
  • [陈宜芳]:
    子女结婚时由父母出资购房既是我国传统上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也是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祝福和物质支持,同时承载着父母对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的期盼,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但是在子女离婚时,父母的希望落空,利益平衡被打破,纠纷也由此产生。《解释(二)》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原则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精神为指导,落实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以及第1087条关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关系解除,父母出资购房的行为基础丧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个案情况予以平衡。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鉴于实际生活中出资来源的复杂性,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两大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1.针对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2.针对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的情况,《解释(二)》规定,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比如,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为2:8,如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具体分割时,一般可以判决房屋归80%出资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给另一方20%的补偿,需要在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补偿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解释(二)》引导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双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增强家庭认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借口。
    [10:53:04]
  • [姬忠彪]:
    感谢陈宜芳庭长、吴景丽副庭长和王丹法官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