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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4日(星期一)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 [林文学]: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通过两周年。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加强反垄断司法执法衔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日正式发布;同时,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帮助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我们还将同步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10:30:25]
- [林文学]: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女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先生,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先生,知识产权法庭二级高级法官余晓汉先生出席今天的发布会。[10:31:34]
- [林文学]:首先请陶凯元副院长发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10:31:56]
- [陶凯元]: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正两周年之际,我们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案件发挥重要作用。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吸收2012年5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有效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制定的一部新的综合性司法解释。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10:32:08]
- [陶凯元]:一、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与起草过程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反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强化反垄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求,有利于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有机结合,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重要的审判领域。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成立至2024年5月底,共受理垄断民事案件178件,审结131件,多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反垄断指导性案例3件,发布了四批28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并均已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在制度建设、经验积累和明确规则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作出了积极贡献。[10:34:41] - [陶凯元]: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反垄断执法司法工作,社会关注度也日益提高。2022年3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写入报告,要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该法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适用的基本规则;完善了纵向协议认定规则,增加规定对组织达成垄断协议和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党中央的新要求和《反垄断法》的新规定亟待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切实加大反垄断司法力度,进一步提升反垄断司法工作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10:36:30]
- [陶凯元]: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21年立项至今,历时三年,先后五轮征求院内外单位和地方法院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于2022年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10:38:55]
- [陶凯元]:二、司法解释起草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意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通过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司法、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要求落实落地落细。二是坚持依法解释,准确反映立法精神。在准确理解、全面掌握修正后的《反垄断法》的基本要义和修改要点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原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积极适应经济新业态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新挑战。数字经济发展引发经济、法治等层面复杂而深刻的变革,需要司法解释对新的分析判断维度和方法作出规定;反垄断所涉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国际平行诉讼等敏感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作出规范性的指引。四是坚持立足实践,认真总结反垄断执法司法经验。人民法院在办案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需要全面梳理总结以更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同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实践和颁布的规章、指南等规范性文件也为人民法院完善反垄断民事纠纷裁判规则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素材。五是坚持包容开放,充分吸收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近年来,国内外反垄断理论研究有长足发展,新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司法解释研究吸收了国内外最新理论成果,并转化为实践指引,以体现我国反垄断司法规则的科学性和先进性。[10:39:48] - [陶凯元]: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10:43:21] - [陶凯元]: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集中规定程序事项,主要包括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起诉方式、案件管辖、合并审理、证据认定、公益诉讼、中止诉讼等。第二部分规定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执法司法的一个基础性、前提性工作步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该部分主要规定界定相关市场的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析方法、考量因素等事项。第三部分规定垄断协议,主要规定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协同行为、行为主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算法协议、跨平台最惠待遇,以及纵向垄断协议的举证责任、反竞争效果认定及其例外,组织帮助行为、垄断协议豁免等事项。第四部分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各种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认定等事项。第五部分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有关民事责任形式、损失认定、行为效力、诉讼时效等事项。第六部分是附则,主要规定新旧《反垄断法》衔接适用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10:44:37]
- [陶凯元]:从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到此次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发展演进,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反垄断审判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迈向新层次和新境界。人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加强反垄断司法,不断开创反垄断审判工作新局面,为正确实施《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谢谢大家。[10:46:09]
- [林文学]:感谢陶凯元副院长的发布。下面,请郃中林副庭长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10:46:56]
- [郃中林]:各位记者朋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10:47:10]
- [郃中林]: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10:48:07]
- [郃中林]: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第三,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彰显协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中,澄清了反垄断行政处罚作出后关联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10:48:55]
- [郃中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该5起反垄断典型案件适用的均是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及旧司法解释,但上述案例均是起草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时的实践基础,均符合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及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10:51:38]
- [林文学]:感谢郃中林副庭长的发布。下面,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10:51:49]
- [中新社记者]:2022年《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要求的?[10:52:56]
- [郃中林]: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谓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途径。在我国,公共实施主要是指反垄断行政执法,私人实施主要是指反垄断民事诉讼,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方面,就人民法院工作而言,一方面通过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努力健全与行政执法的高效衔接,推动提升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为贯彻落实好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有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要求,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程序衔接方面。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反垄断行政查处后的后继民事诉讼,并将可以提起后继民事诉讼的最早时间节点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修改提前至“处理决定作出后”,这样更便于当事人起诉、更高效实现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第十三条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并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中止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与第三款则通过规定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方式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二是在事实认定方面。第十条明确垄断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原则上推定真实但可例外推翻”的证据规则,赋予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较高的证明价值,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三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纵向协议例外,以便与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相衔接。将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安全港”的具体适用标准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援引适用。此外,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问题,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部门规章或者反垄断指南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参照或者参考。
以上这些措施都是人民法院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具体体现。我相信,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未来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将更加务实高效、有序运行。[10:53:28] - [经济日报记者]:“举证难、证明难”一直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10:57:33]
- [朱理]:努力解决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难、证明难”问题是起草新司法解释的关注重点之一。新司法解释从多个层面努力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和证明难度,切实保障受害人利益,加强对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一是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垄断民事诉讼的衔接,明确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的较高证明价值。根据第十条规定,一旦反垄断行政处理决定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则推定该事实成立。二是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加大举证责任转移力度。司法解释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四个条文直接规定举证责任分配,指引当事人正确举证和证明。同时,司法解释特别强调通过对初步证据的正确评价实现举证责任及时转移,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这些条款包括第十八条其他协同行为、第二十条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第三十七条低于成本销售、第三十八条拒绝交易、第三十九条限定交易、第四十条搭售、第四十一条差别待遇的规定。三是总结国内外经验,强化竞争效果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证明。首先,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原告有直接证据则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的三种情形,第四款则明确了原告可以不对相关市场界定提供证据的情形。其次,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同样强调直接证据的证明价值,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可以初步证明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直接经济证据和自我宣传证据。上述诸多条款和措施,均是适当减轻原告举证责任的具体体现。四是提倡运用经济分析,利用专家意见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垄断行为的分析认定通常需要较为专业复杂的产业和经济学知识。第十一条在制度设计上指引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协商委托专业人员出具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意见,以辅助证明垄断事实。[10:57:50]
-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为的方式和特点出现新变化,对反垄断执法司法提出了新挑战,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如何回应有关问题的?[11:01:43]
- [郃中林]: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的同时,也出现网络效应、规模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给反垄断执法司法带来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努力总结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裁判规则。一是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首先,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的价格竞争的重要性有所减弱,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重要性日益提升的情况,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其次,针对平台所面临的竞争可能是双边的甚至多边的特点,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针对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作出了指引。二是在规制垄断协议方面。首先,第二十四条对于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达成、实施横向或者纵向垄断协议专门作出规定。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包含了利用数据、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达成的垄断“共谋”;第二款则包含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所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其次,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了对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三是在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首先,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市场份额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其次,司法解释关于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在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亦可适用,但需要考虑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文中考虑相关特点和规律作了一定的细化指引。最后,第四十二条还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与电子商务法选择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这些均是对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热点与难点问题的积极回应。[11:02:00]
- [中国证券报记者]:一般认为,横向垄断协议是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也是隐蔽性最强的垄断行为。该类协议的经营者们为逃避反垄断执法司法,往往不形成书面协议,“只干不说”,由此导致反垄断执法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协议证明和认定均较为困难。对该类棘手问题,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是如何应对的?[11:05:54]
- [余晓汉]:确实如您所说,横向垄断协议的发现和查处存在较大困难。实践中,尽管该类行为较为隐蔽且花样迭出,但只要付诸实施,总会露出某些蛛丝马迹,呈现若干具有共性的特征。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述,“从事相同贸易的人们即使是为了娱乐和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一旦聚会,其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消费者,便是筹谋抬高价格。”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专门规定了“其他协同行为”的四项考量因素及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特别是,结合国内外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实践发展,司法解释提出了四项考量因素中“1+2+4”或者“1+3+4”两种判断方法和证明规则。所谓“1+2+4”证明规则,是指只要原告证明上述第一项因素(经营者存在市场行为一致性)和第二项因素(经营者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信息交流或者传递),同时具备第四项因素(经营者不能对其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成立。所谓“1+3+4”证明规则,是指只要原告证明上述第一项因素和第三项因素(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具备第四项因素,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形式的横向垄断协议成立。同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还具体规定了合理解释的内容和范围,目的是避免不当干涉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在规制协同行为时需要排除规制“平行行为”如单纯的市场跟随行为。整体上,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具体明确了有关证明标准,适当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有助于规制具有隐蔽性的“其他协同行为”。[11:06:25] - [南方都市报记者]:对垄断行为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救济在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能否介绍一下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应该如何理解和把握?[11:10:22]
- [朱理]: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分三款从三个层次对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作了规定。一是,第一款明确了原告可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被诉垄断行为未发生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因垄断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通常是指受害人因垄断差价(垄断价格与垄断行为没有发生时的竞争价格之差)造成的损失、因排他性行为被阻碍进入市场所造成的沉没成本等。垄断行为“减少的可得利益”属于法理上的纯经济损失,通常是指如果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受害人可能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垄断行为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的交易机会。二是,第二款提供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方法,例如前后比较方法、可比市场方法、可比经营者方法等。上述方法既不相互排斥,也没有优先顺序,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对案件而言更为适宜的方法。三是,第三款规定了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为克服垄断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难题,本款借鉴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和国内外经验,引入了根据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况由法院酌定合理赔偿数额的方法。该方法的适用以原告已经证明其受到了实际损失但是难以根据第二款规定的方法确定损失数额为条件。需要指出的是,酌定损害赔偿方法的引入,主要是基于减轻原告证明负担、降低诉讼成本的考虑,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避免滥用酌定赔偿。[11:11:02]
- [封面新闻记者]:我们注意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相比一般的司法解释,不仅十分专业,而且整体篇幅较长,想请问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如何更好了解其中的司法理念和适用?[11:14:06]
- [余晓汉]: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之所以篇幅较长,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本司法解释是一个在全面总结反垄断审判经验和整体吸收2012年的旧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比较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二是,特定垄断行为特别是各种类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涉及的问题和因素较多,基于体系性考虑,也为了便于适用,尽可能将相关规则集中作专条规定。
学习和掌握好该司法解释,我个人体会,需要重点依次把握好三点:第一,明确条文主旨和结构层次;第二,掌握条文背后的经济学和法学原理,厘清条款要义;第三,分析要点,抓准关键词,搞懂专业术语。
以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为例,该六条规定主要是明确六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下简称滥用行为)。首先,我们要注意解析每条的逻辑结构。其中,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均总体上分为两大部分共三款,第一大部分(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认定特定滥用行为所应具备的积极条件,第二大部分(第三款)规定认定特定滥用行为的消极条件(即排除认定构成该滥用行为的正当理由)。在这种逻辑结构之下,如果初步认定的积极条件具备后,被诉垄断行为人不能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其行为的正当理由,则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滥用行为成立。其次,我们要注意运用有关经济学和法学原理来解读和把握条款的要义。例如,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八项因素,从经济学原理看,其主要规定了该种行为的三种主要分析方法,即收益率分析法(该条款第一项)、成本价格分析法(该条款第二项)、可比价格分析法(该条款第三项至第六项)。再如,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初步认定低于成本销售行为的两种情形,其背后的理据是,经济学上将平均可变成本视为一个企业的“退市点”。虽然这些条款看起来相当繁杂,但用经济学原理去解读其要义或者内在机理,并不难掌握。最后,概念或者术语是语言的最小单元和逻辑分析的起点,我们还要注意准确掌握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避免成本等专业术语的含义。总之,学习要领在于纲举目张、深入浅出。上面提到的几点,或可作为有兴趣者的学习与研究参考。[11:14:22] - [林文学]:感谢陶凯元副院长、郃中林副庭长、朱理副庭长、余晓汉法官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