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跌入井盖缺失窨井中导致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索赔追偿?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1月23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高效实质化解一起因行人跌入排水井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4年10月27日晚,李某骑自行车在某高架桥下路段时,不慎掉入无盖窨井,导致李某受伤及两轮自行车受损。当晚,李某被家人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头面部多处损伤,部分牙冠折断,后进行植牙,共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相关管理部门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谢家集区法院立案后,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确定以先行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将该案委派至“谢大姐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员秉持定分止争原则,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李某认为,相关管理部门作为窨井盖的管理方,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赔偿责任;而相关管理部门则提出,李某在骑行过程中也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不应由相关部门承担全部赔偿。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向相关管理部门详细阐述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共设施管理责任的规定,指出其在管理上的疏忽与李某受伤之间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调解员列举了多个类案判例加以印证分析,为双方责任划分提供参考。在调解员有理有据、耐心细致地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相关管理部门一次性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8万元。
法官说法:窨井,是一种地下设施,也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盖,看起来虽不起眼,但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